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思而思学 2023-11-04 15:52:44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西街(路)15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消防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

中药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药物制剂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化工设备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焊接技术及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软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医药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应用化工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工业分析与检验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石油化工生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数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高分子材料加工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室内设计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

涉外旅游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300元;

油气储运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化学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食品分析与检验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金融保险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煤化工生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复合材料加工与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生物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安全技术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学院所有专业的外语课程均为:英语。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录取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2、调档比例: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我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的120%调阅考生档案。

3、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办法,即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⑴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录取未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⑵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或服从调剂但分数未达到调剂标准、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⑶同等条件下,按考生所报专业参考综合分数,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jvcit.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西路15号

联系电话:0432-64649925 64644361

联系人:白老师、王老师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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