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英文名称:TheChineseUniversityofHongKong,Shenzhen)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6407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2001号,邮政编码:5181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乃香港中文大学在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合作办学形式而成立的大学,获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成立,于提前批次录取全国各地考生。学校在课程设置上经由香港中文大学批准,在教育质量上接受香港中文大学的督导、评估和监察。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凡具有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可获授予香港中文大学学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发毕业证书,报生源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招生委员会还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录取批次:实行本科提前批次录取。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实行两种录取方式:其一为在广东省以外省市,实行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完全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其二为在广东省内实行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在提前批自主选拔招生录取批次投档录取。
广东考生报名方式、选拔程序、录取标准、录取规则等执行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广东省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的本科生按专业大类招生。只招工商管理类(SchoolofManagementandEconomics)主修专业有:市场营销、国际商务、经济学。学生入学后首年修读所在专业大类下的基础及通识课程,第二学年选定主修专业(大类中文名称仅做填报志愿时使用,准确名称以英文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1)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
(2)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当地一本线,符合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按照文史类、理工类分类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一般情况下,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分高者。
(3)录取时,以考试分数为主,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等原则。考生统考成绩应达到本科一批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各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4)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50分,须达120分或以上。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20分,须达到96分或以上。由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各专业皆以中英文教学并重,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5)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等级要求:对于广东省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C级或以上。
对江苏省考生,录取时遵循“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且选测科目2A及其以上,必测科目4C及其以上,技术科目合格。
(6)非第一志愿考生录取:在调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名额时,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原则上不低于省(直辖市、自治区)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生源仍不足时,将剩余部分的招生计划数调配到生源充足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录取。
(7)学校按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示通过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九万五千元人民币
住宿费:每生每学年约一千二百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二条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设置多项奖、助学金及贷款,资助有经济需要,学业成绩优良之学生。申请及颁授条件按我校相关规定实行。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三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部门:学校招生委员会,电话:(0755)86920057
第二十四条招生咨询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招生热线:(0755)86920622
传真号码:(0755)86920634
电子邮箱:admissions@cuhk.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cuhk.edu.cn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本科招生章程
(适用于广东省考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英文名称:TheChineseUniversityofHongKong,Shenzhen)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6407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2001号,邮政编码:5181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办学性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乃香港中文大学在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合作办学形式而成立的大学,获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成立,于提前批次录取全国各地考生。学校在课程设置上经由香港中文大学批准,在教育质量上接受香港中文大学的督导、评估和监察。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凡具有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可获授予香港中文大学学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发毕业证书,报生源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招生委员会还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录取批次: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在广东省内实行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在提前批自主选拔招生录取批次投档录取。
广东考生报名方式、选拔程序、录取标准、录取规则等执行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广东省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实施办法》。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投档比例:在广东省,学校不设投档比例,对于参加我校入学测试且入学测试成绩达标的考生,学校在自主选拔招生录取批次投档录取。考生若未能被我校录取,不影响一本或者其他后续批次的录取。
第十七条录取要求:对于广东省考生,学校分文理科按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其中,考生高考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学校组织的入学测试成绩占30%,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10%。如综合成绩相同而又不能同时录取时,则先按考生高考成绩,再按入学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统考成绩应达到本科一批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各专业皆以中英文教学并重,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水平考试成绩的等级要求:对于广东省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C级或以上。
第十九条学校按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示通过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二十条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的本科生按专业大类招生。只招工商管理类(SchoolofManagementandEconomics)主修专业有:市场营销、国际商务、经济学。学生入学后首年修读所在专业大类下的基础及通识课程,第二学年选定主修专业(大类中文名称仅做填报志愿时使用,准确名称以英文为准)。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二条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九万五千元人民币
住宿费:每生每学年约一千二百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四条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设置多项奖、助学金及贷款,资助有经济需要,学业成绩优良之学生。申请及颁授条件按我校相关规定实行。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五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部门:学校招生委员会,电话:(0755)86920057
第二十六条招生咨询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招生热线:(0755)86920622
传真号码:(0755)86920634
电子邮箱:admissions@cuhk.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cuhk.edu.cn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