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和福建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以下简称“嘉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厦门大学与厦门嘉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举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的全日制独立学院,是一所应用型综合性大学。嘉庚学院位于 厦门湾南岸的 厦门大学漳州校区。
第三条 嘉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嘉庚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五条 嘉庚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办学特色
第六条 强化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学体系。学校遵循“教学与科研并举,以有效教学见长”的发展思路,强调面向人才市场需求,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基于以上思路,学校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定与修订:创新实践教学理念,强化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育,加大实践教学活动的比重,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不少于总学分的 25% 、艺术类专业不少于总学分的 40% 、理工类专业不少于总学分的 35% ;尊重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满足学生的个体发展需求,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最大选择空间,选修课程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不低于 40% ,专业课程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不高于 55% ;精心打造创新创业课程体系,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第二课堂实践活动,学生参与的学术科研、学术竞赛、社会实践,以及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均纳入学分管理。此外,学校还通过设置实践教学周、大力推进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鼓励新型的实践教学形式、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举措,着力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七条 灵活自由的转专业制度。给予学生转专业的权利,是嘉庚学院始终坚持的一项政策,其出发点是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和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只要学校教学资源许可,学生符合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条件就可转入心仪的专业。
第八条 强力推进国际合作。学校自办学以来,已与来自 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法国、荷兰 等国家以及港台地区的多所高校开展校际交流与合作,建立了各种人才培养合作平台,形成 2+2 、 3+1 、 3+1+1 、 4+1 等多种合作模式,为学子们提供了多元选择。
第九条 双语教学的模板——国际班。 2007 年 1 月,嘉庚学院开设了国际班,该班每年在国际商学院大一新生中选拔 60 名学生,分为两个班,推行纯英文环境下的专业教学,培养真正的双语人才。
第十条 倡导快乐体育的体育教学俱乐部制。 2008 年 2 月,嘉庚学院在全院范围内推行体育教学俱乐部制,学生可自选锻炼项目、自选锻炼时间、自选授课教师。学校意在通过实施这一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对某些体育项目长期的兴趣,帮助他们树立“终身体育”的意识。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
第十一条 嘉庚学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在福建、浙江、山东、上海、四川、广西、内蒙、贵州(部分专业)等省市按本科二批次招生,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批次,分别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嘉庚学院 2015 年计划面向全国招收涵盖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 52 个本科专业, 79 个专业方向。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协调下,嘉庚学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嘉庚学院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和报考我院的生源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05% 左右,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
第十四条 录取时,专业投档采取 “ 分数级差 ” 方式。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值为 2 分,第二专业志愿以下不设级差分。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情况调剂到相关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江苏考生选测科目均不低于“ C ”,专业投档不考虑等级,亦采用“分数级差”方式。
第十五条 嘉庚学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的相关细则。
第十六条 嘉庚学院面向全国招收非师范艺术类专业考生(其中音乐学专业不招收器乐方向(除钢琴外)的考生),遵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音乐学和音乐表演专业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福建省考生按照综合分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
音乐类专业 综合分 = 文化投档成绩 × 30%+ 专业省统考成绩 × 2.5 × 70% ;
美术类专业 综合分 = 文化投档成绩 × 50%+ 专业省统考成绩 × 2.5 × 50% 。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除报考英语专业要求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外,其余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嘉庚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并参照教育成本收费。根据闽价费〔2015〕171号文件,收费标准如下:
1 、汉语言文学、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财政学、金融学、税收学、法学、英语、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旅游管理、电子商务、行政管理、物流管理、国际商务、工程管理(工商项目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文化产业管理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18000 元人民币。
2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建筑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机械电子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工程管理(房建工程项目管理)、风景园林、城乡规划、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物联网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车辆工程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20500 元人民币;
3 、土木工程、工程造价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20000元人民币;
4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21000元人民币;
5 、动画、音乐学、音乐表演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22500 元人民币;
6 、每人每学年住宿费 1300 元人民币(四人间)、 2500 元人民币(二人间)。
第二十条 上述收费,以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退费办法按闽价费〔2013〕41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凡高考总成绩名列所在省份前 100 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以外各省份,凡高考总成绩在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线以上(江苏省统考科目总分在本一批录取线以上且选测科目在 2B 及以上)的文、理科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填报我校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被录取者),如超出本一批录取线 10 分以上(含 10 分),奖励人民币 6 万元;如超出本一批录取线 10 分以内,奖励人民币 4 万元。
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文、理科考生填报我校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如高考总成绩超出本一批录取线 12 分以上(含 12 分),奖励人民币 3 万元;如超出本一批录取线 18 分以上(含 18 分),奖励人民币 5 万元。
第二十四条 凡高考总成绩不低于本一批录取线下 5 分(含超过本一批录取线)的福建省文、理科考生,平行志愿填报我校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按高考总成绩排名,文科第 1 至第 15 名和理科第 1 至第 15 名,各奖励人民币 2.5 万元;文科第 16 至第 30 名和理科第 16 至第 30 名,各奖励人民币 2 万元。
第二十五条 被录取的考生如果同时符合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第二十六条 嘉庚学院设立“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奖学基金”,每学期向全校 30% 以上的学生颁发各项奖学金。香港道德会在嘉庚学院设立“香港道德会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贫困学生扶助基金”,用于每年资助 200 名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各院系设立了龙澄奖学金、富仪奖学金、重宇合众崇慧奖学金、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孝敬长辈奖励基金等奖助学金项目,奖励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嘉庚学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13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教办财〔 2007 〕 44 号)及其相关文件设有 “ 国家奖学金 ”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 “ 国家助学金 ” ,帮助有需要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厦门大学在硕士研究生招生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我校报考厦门大学的应届毕业生。
第八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九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经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招生期间,厦门大学成立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 0592-2186219 )和电子信箱: xmujw@xmu.edu.cn 。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http://www.jgxy.xmu.edu.cn (教育网) , http://www.xujc.com (公网)
通信地址:福建省 · 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厦门大学漳州校区嘉庚学院 邮编: 363105
联系电话: 0596-6288416
传真: 0596-6288814
电子邮箱: admissions@xujc.com
招生网站: http://zsb.xujc.com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嘉庚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