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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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3739,在陕招生代码:8130。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 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西安东方亚太职业学院位于西安环山旅游路草堂景区内。新建校园占地约600,总面积22万平方米。绿树成荫,环境优美。图书馆藏书丰富。新校区配备语音室、电子阅览室、多媒体教室、专业实习基地、各类相关专业实验室等。学生学习、生活设施配备齐全,学校师资力量雄厚。学校以打造健康管理技能型人才基地为目标,以职业规划导航,学生学徒、知识技能、文凭资格二元制导入就业轨道。学校招收健康管理、心理咨询、老年服务与管理、会计、旅游管理等13个专业,文理兼收。

第五条 办学地点:

东校区:西安市霸桥区白鹿原水安路108号

邮编:710038

南校区:西安市环山旅游路草堂北路1号

邮编:710311

学校网址: http:// www.yt-ed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办、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信息中心、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组成。院办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方案的全面实施,信息中心负责招生网络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咨询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学生处负责新生的报到注册。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 http:// www.yt-edu.cn

官方微信: health_edu

招生咨询电话:02962926969、4000621968、02962926966

电子邮箱: dongfang_yatai@126.com

传 真:029—82022607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省控线以上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当第一志愿未录取满时,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或调剂志愿的考生;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确定的预留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并酌情向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倾斜。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往届毕业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区、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办有关加分或降分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无口试。

第十六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我校将按规定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专科:文史类、理工类66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1200元/年。

第六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2000元/年,一等奖1500元/年,二等奖1000元/年,三等奖500元/年,优秀学生干部500元/年。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500元-1500元/月。

第二十条 助学贷款: 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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