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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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深入贯彻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攀枝花学院

学校英文名:Panzhihua University

办学属性及层次:省属公办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学校国标代码:11360

上级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办学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0号

第三条 攀枝花学院座落于我国西部重要的钢铁、钒钛、能源基地和新兴工业城市、国家首批命名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国著名的“钒钛之都”、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唯一以花命名的山水园林城市---攀枝花市。是教育部布点在川西南、滇西北唯一的一所以工为主的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研究;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和开展招生宣传;组织远程网上新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招生录取工作全程公开、信息透明。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重大问题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812)3370623。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校务会审定、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九条 学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文件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所有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条 外语语种: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语言安排教学。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通过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且合格,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学籍。

第十二条 加分、降分政策: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各类加分、降分政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以及有文体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录取办法:

①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依次录取其他志愿考生。

②对于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择优录取。

③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调录到其他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④美术类专业录取:

四川省美术类考生,文化成绩及专业成绩均达到四川省批次控制分数线,按综合成绩(即专业考试成绩与文化考试成绩之和)投档,录取时根据综合成绩按照考生报考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以专业成绩高者择优录取。

在我校单独组织美术专业考试的省份,进档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证,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所划定的美术类批次控制分数线,按综合成绩(即专业考试成绩与文化考试成绩之和)投档;录取时根据综合成绩按照考生报考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测试成绩居生源所在省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考生中前三名者优先录取。

⑤英语专业录取时需考察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录取的考生英语成绩不低于满分的60%。

⑥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要求有一定的徒手画基础。新生入学后进行徒手画测试,测试成绩不合格者转至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的土木工程或工程管理专业学习。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四条 我校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及攀枝花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减(免)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攀大青年”奖学金、社会捐助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州助学金、社会捐助助学金等奖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同时,凡被我校录取的本专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按照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学生可到父母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校读书期间所付贷款利息由国家补贴,个人不用支付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学校名称为“攀枝花学院”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颁发学校名称为“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812)3372188 3370868

2、通讯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学院招生就业处

3、学校网址:http://www.pzhu.cn

招生信息网:http://zsw.pzhu.cn

4、电子邮件:0812-3370868@163.com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攀枝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攀枝花学院

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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