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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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学校代码:11635;主校区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950号;邮政编码:150025。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学生学业期满,本科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高职(专科)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考生和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过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专业结构布局、各专业办学定位以及毕业生就业等实际,科学制定年度招生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上、对外、对内招生工作的全面组织和协调,不断健全相应运行机制。

(三)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学校招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四)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招生简章,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

(五)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生源省份的招生政策,积极参加招生政策的研究、探索。

(六)组织实施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七)负责录取信息发布、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八)了解全国各高校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网上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九)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完成生源质量的分析。

(十)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按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总成绩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按考生报考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录取专业。如招生省份有特殊要求,学校按照考生投档先后的顺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为考生分配专业,加分仅在考生投档时有效,考生的专业分配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若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按照预录专业所属科类参照不同单科成绩安排专业,具体为:

(一)预录专业为理工类,以数学、外语、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

(二)预录专业为文史类,以语文、外语、数学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 若考生填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术科考试,在达到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艺术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术科成绩相同,以总分、语文、外语、数学确定考生录取顺序。

第十五条 本科所有专业均学制肆年,高职(专科)所有专业均学制叁年。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学费、住宿费等信息详见当年度考生《入学须知》。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贯彻、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学校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见学校招生网及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451—88123888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950号

邮政编码:150025

学院网址:http://www.hxci.com.cn

电子信箱:hxcizsb@126.com

乘车路线: 哈尔滨火车站站前乘14路公共汽车到“公路大桥”站下车,换乘 213 路公共汽车到“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下车即到。哈东站站前乘 65 路、66 路公共汽车到“公路大桥”站下车,换乘 213 路公共汽车到“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下车即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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