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厦门市人社局获悉,自10月1日起厦门工伤保险将实行新的行业基准费率,人社部门和地税部门正在加紧落实。
日前,厦门市政府下发文件,确定了本市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新政策将社会各行业按照工伤风险水平细分为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据了解,这次行业基准费率的重新确定是2004年以来的首次调整,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适应了厦门市经济发展新常态,显著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新政策将社会各行业按照工伤风险水平细分为八类,每类对应不同的基准费率,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进而能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促进工伤预防工作。 此外,厦门市政府下发文件决定自1月1日起提高本市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厦门市人社局将在国庆节后抓紧落实该惠民政策,确保10月底全面完成调整待遇工作。
本轮调整对象是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并于以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1月1日以前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额分别为:一级366元、二级346元、三级325元、四级305元。如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规定增发后的待遇水平分别低于保底金额2733元、2582元、2430元、2278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增发的伤残津贴为五级285元、六级244元。调整后五至六级伤残津贴分别低于保底金额2126元、1822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253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202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519元。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增加额按供养对象分别调整为:属配偶的每月增发163元;属其他亲属的每月增发122元。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