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云南省将下调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其中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93%下调到0.75%,生育保险费率从0.8-1%下调到0.5%。费率下调后,是否会影响保险待遇?一年能减少用人单位多少经济负担?在降低费率的同时,有如何控制工伤生育保险风险?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
当前,中国经济改革发展正面临“调结构、转方式”的关键时期,云南经济发展形势严峻复杂,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针对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和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云南省及时出台了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和措施,对各统筹区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调整范围、测算依据以及防范风险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从 10月1日起全面实施适当降低费率工作。
● 目前云南省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基本情况?
工伤保险方面,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工伤保险制度已覆盖全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云南省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为单位工资总额0.93%,职工个人不缴费。截至6月底,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342.85万人,基金收入5.83亿元,支出4.78亿元(其中因调整工伤长期待遇增加支出2202.59万元,占基金支出的5%),当期结余1.05亿元,累计结余 22.7亿元。
生育保险方面,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生育保险制度已覆盖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8-1.0%,职工个人不缴费。截至底,生育保险参保279.26万人,基金收入8.68亿元,支出 8.49亿元,累计结余12.49亿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3.16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加1.98万人次,增长率17.7%。
● 降低费率后可减轻用人单位多少的缴费负担?
经初步估算,生育保险全省12个统筹地区降低费率后,10月-12月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约5700万元;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约2.66亿元。
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93%下调到0.75%,预计10至12月可减少参保单位缴费6400万元,其中省本级减少2070万元;不考虑参保、工资等增长因素,预计减轻单位缴费负担25600万元,其中省本级减少8281万元。
● 降低费率后是否会影响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这次调整费率工作不会影响参保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落实问题。国家和省级关于降低费率的办法都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进行费率调整。
● 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又如何控制工伤生育保险风险?
为了保证基金运行安全,此次降低费率的办法中规定了具体措施控制风险。
工伤保险。此次国家和省级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文件主要在三个方面做了规范和调整。一是细化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二是行业差别费率方面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全国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 0.7%、 0.9%、 1.1%、 1.3%、 1.6%、 1.9%左右。三是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方面,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 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在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低于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生育保险。虽然生育保险与其他保险项目比较,预见性强,高风险支出相对比较少,可通过对怀孕和出生人口数据、工资增长幅度、医疗消费增长情况以及其他变量进行精确测算,控制基金运行风险,基金运行相对稳定。再次明确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一是明确降低费率的范围,对基金结存留有6~9个月支付额的区间;二是要求各地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及时了解生育保险动态变化,防范风险。三是当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时候,就要制定预警方案,通过临时补贴、动态调整费率等措施,力求基金平衡。
● 如何监控费率调整的实施情况?
各地要加强对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费率调整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要及时将年度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情况,以及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各统筹地区应在每年末将本地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 这次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范围?
这次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是依据统筹地区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存量划分的,不搞一刀切。目前云南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劳动力资源分布以及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因此,这次费率调整已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政策调整主要取决于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存量,并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要求地方根据上一年基金收入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将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基金存量在合理区间的地区,不进行费率调整。调整后将会逐步消化过多的基金存量,保持基金收支平衡,促进良性运行。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正常规模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浮费率等措施压减过多结存,促进基金结存回归正常水平。到末,昭通市、楚雄州、文山州累计结余不足9个月左右待遇支付额度,需要对基准费率进行调整;玉溪市、红河州、省本级累计结余在12个月左右待遇支付额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昆明市、曲靖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丽江市、怒江州、迪庆州、临沧市11个统筹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8个月待遇支付额度,需要下调基准费率。
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凡是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的,都应下调生育保险基金费率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5%以内。到末,全省16个州市加省本级共17个统筹地区中,怒江州、迪庆州、曲靖市、玉溪市、昭通市、红河州、丽江市、保山市、楚雄州、西双版纳州等10余个统筹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度且费率超过0.5%,应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0.1-0.5个百分点。另外,省本级2011年至费率已从0.8%降低到0.4%,报省政府同意后,至2017连续三年继续执行0.4%的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