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6)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统一基金收支和调度管理使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从1月1日起实施。全市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核算管理、统一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 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管理,基金风险共担,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增强了全市工伤基金抗风险能力。
昨日下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全市境内的各类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职工和建立劳动关系的临聘人员,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临聘人员等纳入统筹范围。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间非营利组织和事业单位缴费费率及费率浮动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可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行市、县(市、区)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产生的当期收支缺口首先动用留存县(市、区)的市级统筹基金结余予以弥补;其次用当地超收结余额度进行弥补;留存县(市、区)的市级统筹基金结余和超收结余额度弥补后的缺口,由市、县(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其中县(市、区)承担 20%,县(市、区)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其余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重、特大事故所需工伤保险调剂金,首先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各地储备金, 不够支付的,由当地财政承担40%,市级统筹基金调剂支付60%。符合《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由省级调剂金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