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怎样的呢

思而思学 2023-11-04 07:38:43

云南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云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近日,经云南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从10月1日起下调全省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其中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93%下调到0.75%,生育保险费率从0.8%?1%下调到0.5%。降低两项保险费率后,今年10月至12月,全省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约1.21亿元,2017年预计可减少约5.22亿元。

据悉,此次工伤保险从3个方面做了规范和调整。一是细化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二是行业差别费率方面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全国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三是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方面,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云南工伤保险缴费时间: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要追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延伸阅读:云南上调工伤职工待遇

日前,根据省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云南省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提高。

伤残津贴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此次待遇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主要针对五类人群进行调整。分别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此外,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从调整标准来看,此次调整主要分为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类别。其中伤残津贴按照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进行调整。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如果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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