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具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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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宜宾工伤保险费率如何作调整?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四川省宜宾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欢迎阅览!

四川省宜宾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1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二、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1.0%、1.3%、1.5%、1.8%、2.0%、2. 8%、5.6%执行。其中,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1.8%。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起执行,有效期5年。我市以往工伤保险费率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意见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3日

拓展阅读:上班期间遭受暴力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 情

郭某于5月进入某针织公司从事保卫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针织公司未给其购买工伤保险。7月23日,郭某在工作期间与一名外来人员因进场事宜发生争执,这名外来人员纠集两人到郭某所在门卫室将郭某打伤,郭某被送往医院治疗15天。郭某出院后回到家中,未回针织公司上班。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认为,虽然针织公司未和郭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两者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郭某的伤害为工伤,并裁决针织公司给付郭某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鉴定费等共计3500元。针织公司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解 析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郭某是在针织公司上班时,因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而被打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审理后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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