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州市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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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具体为多少呢?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9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8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8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70%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60%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延伸阅读:广州工伤保险办理指南

1. 适用对象

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

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

2. 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办理单位缴费登记申请,如同时办理税务登记业务和缴费登记则按税务登记收取资料,缴费登记不需额外收取,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按以下收取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DJo4O)式2份(提供免填表服务,由受理窗打印);

(2)查验执业证照(有关批准文书等)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3)查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没有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业户不需提供);

(4)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和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分支机构需提供);

(5)经办人如非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的,需提供委托办理社保缴费登记业务的证明(《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 办理流程

【1】凡符合参保条件需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向市内地税部门任一登记点(下称:登记岗)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2】登记岗审核后向用人单位派发单位社保号、《报到通知书》及《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下称:ETS协议)一式3份;

【3】用人单位持ETS协议及开户银行的《开户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签约手续;

【4】再持ETS协议一式2份及应参保员工花名册按《报到通知书》的指引,到所属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下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项目核定及申报方式的确定;

【5】在完成缴费项目核定后,用人单位应自下一工作日开始,在规定时间内凭已加盖地税专用章的《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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