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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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划分标准将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划分为现在的八类,调整后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温馨提示:

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3、具体的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延伸阅读:内蒙古工伤认定出新规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日前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同时,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全区工伤认定业务流程和文书的通知》废止。记者通过采访梳理发现,该规程在工伤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如在申请环节,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24小时内,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在受理环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工伤申请环节,该规程明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发生工伤事故的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24小时内,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那么,在申请过程中应当提供哪些材料呢?规程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书;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死亡的由有关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工伤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该规程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无法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材料的,可提出延长补正材料期限的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进行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据了解,按照规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不属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未提交规定材料或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后,申请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6种情形将中止工伤认定

在调查核实阶段,该规程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的部门重新提供。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时限中止,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的,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需要进行病伤与事故伤害因果关系鉴定的;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需要继续调查取证,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同时,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调查将被处罚

按照规程要求,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用人单位提出有关举证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出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据,超过规定时限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核实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作出决定环节,规程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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