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多少标准
更新:2017-05-28 14:44:14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南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多少呢?想必大家也很想知道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延伸阅读: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409元,二级每月增加367元,三级每月增加340元,四级每月增加314元。另外,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在原基础上调整。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为:
1、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
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
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
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2、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2706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2164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1623元/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66元;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6元。
2017年南京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
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下面提供《南京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 宁政规字〔20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对象范围…[详情]
2017年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查询指南【全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具体小编为大家介绍2017年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查询指南,欢迎阅读! 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详情]
2017年最新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2017吧! 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2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详情]
2017年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以下是小编准备的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详情]
2017年南京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内容
南京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出台实施,具体细则如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南京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详情]
2017年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具体细则如何
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出台,具体细则如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详情]
2017年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出台,具体内容如何?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详情]
2017年南京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南京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修订版】
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详情]
2017年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17最新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大家是不是很想知道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详情]
2017年南京市工伤保险比例及赔偿标准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大家知道,2017年南京市工伤保险比例是多少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南京市工伤保险比例,欢迎阅读!…[详情]
2017年最新南京调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据悉,南京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全市各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细分为8类,其中,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1.2%升至1.9%。 南京调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前不久,南京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全市各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细分为8类,其中,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1.2%升至1.9%。 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详情]
2017年南京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最新消息
“IT、金融、机关单位算一类,采煤、开矿行业为八类”,昨天南京市人社局和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费率,将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三个类别划分为八个类别,缴费类别进一步细化。 记者了解到,此前南京市各行业用人单位按工伤风险程度划分为三个类别,分别执行0.5%、0.8%、1.2%行业差别基准费率。本次调整后,全市各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将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一类至八类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不同比例执行,其中,一类为0.2%,二类为0.4..…[详情]
南京2017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新消息
昨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将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3类重新划分为8类,新政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我市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我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对应执行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 ..…[详情]
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解读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二、调整项目和标准(一)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详情]
2015南京工伤保险认定条件及赔偿标准
南京工伤保险认定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详情]
2017年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解读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详情]
南京常见的工伤保险政策问题解答
一、哪些单位需要参加工伤保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详情]
南京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通知
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5〕11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详情]
南京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南京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南京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调整南京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虽然文件8月底才出台,但会从7月1日起执行,七八月份增发的部分将尽快补发。 调整对象为三类人员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另外,调整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详情]
江苏南京2015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
南京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