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工资基数
1、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由地税部门核定。
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临时聘用人员以本人实际工资为缴费工资。
3、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533元。
二、缴费比例及标准
1、企业缴费比例按行业分别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
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正式在编人员缴费比例为0.2%;临时聘用人员缴费比例为0.5%。
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乘以单位缴费比例之积。
工伤保险常识: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缴费
工伤保险是由企业或雇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
三、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日寸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工伤事故报告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其他原因造成的轻伤事故和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3日内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间内报告的,应当于障碍消除后3日内报告。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以延长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