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木有人希望遭遇工伤,但一旦发生了,还是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为便于大家对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理解,维护广大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也称作“职业伤害”。“工伤”的概念是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中提出的,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伤害”。因此,“工伤”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那么些2019年福州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有哪些?福州工伤保险的赔偿比例怎么计算的?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福州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27个月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25个月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23个月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21个月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18个月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16个月 |
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13个月 |
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11个月 |
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9个月 |
十级级伤残 | 本人工资×7个月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90%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85%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80%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75%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70%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60% |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 适用范围 |
1700 |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
1650 | 平潭综合实验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 |
1500 | 平潭综合实验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 |
1380 | 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沙 县、仙游县、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区、漳平市、永定区、上杭县、霞浦县、古田县 |
1280 | 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沙 县、仙游县、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区、漳平市、永定区、上杭县、霞浦县、古田县 |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4、福建省统计局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统计数据即福建省人口中男性的平均预期寿命71.8岁,女性平均寿命76.5岁。
5、附:以下数据来源福州市统计局:《福州统计年鉴2017》
2016年按县(市)区分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
县(市) |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
福州市 | 67630 |
鼓楼区 | 70366 |
台江区 | 69381 |
仓山区 | 67843 |
晋安区 | 66653 |
马尾区 | 67149 |
福清市 | 67180 |
长乐市 | 64845 |
闽侯县 | 68348 |
连江县 | 61103 |
罗源县 | 59180 |
闽清县 | 64412 |
永泰县 | 62688 |
平潭县 | 67269 |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闽人社文〔2017〕47号
第四条 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
第七条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
第九条 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有争议的,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确认。
第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期满终止。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对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 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的权利。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职期间工伤复发的,其停工留薪期确认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期满,存在残疾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住院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停工留薪期在国家规定期限颁布前,暂按《分类目录》执行;我省现行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社平工资×50%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社平工资×40%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社平工资×30% |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关于印发省本级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
各在闽中央企业、省(部)属有关单位、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 “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规定如下: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计发;
(二)工伤职工转本省行政区域以外或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5元标准计发。
二、异地就医交通住宿费
(一)往返交通费用。凭工伤职工提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车票(据)核销,每次就医核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工具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乘坐飞机按火车票硬卧票标准报销。乘坐出租小汽车的费用不得报销。
(二)住宿费。工伤职工到外省或本省跨县(市、区)就医等待住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7天,凭住宿费票据向省本级经办机构报销。具体标准为:省内跨县(市、区)就医日报销限额150元;省外就医日报销限额200元。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1、《关于答复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事项问题的函》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事项的请示》(宁人社[2017]77号)收悉。关于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限额标准问题,省厅正在抓紧调整修订新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并征求有关企业和单位意见。在新标准未公布前,仍执行省人社厅2013年10月下发的《福建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修订)》(闽人社文[2013]322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1日
抄送: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2、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修订)》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价格限额标准有效期2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0月18日
附:福建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维修项目和费用限额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131008.xls(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920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就业或参军的;
(三)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 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附:以下数据来源福州市统计局:《福州统计年鉴2017》
2016年按县(市)区分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
县(市) |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
福州市 | 67630 |
鼓楼区 | 70366 |
台江区 | 69381 |
仓山区 | 67843 |
晋安区 | 66653 |
马尾区 | 67149 |
福清市 | 67180 |
长乐市 | 64845 |
闽侯县 | 68348 |
连江县 | 61103 |
罗源县 | 59180 |
闽清县 | 64412 |
永泰县 | 62688 |
平潭县 | 672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