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议:受伤职工收到工伤认定书,待伤情稳定后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上述规定列举了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受伤劳动者可根据该规定自行收集。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交资料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接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应及时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3.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将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地点
马鞍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地址:湖南东路900号
马鞍山当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址:当涂县姑敦镇提署中路115号
马鞍山市含山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地址:含山县环峰南路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