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务员休假规定,最新四川公务员年休假最新政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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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发布了对全省21个市(州)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来自2750余户不同类型企业的8000余份调查问卷显示:已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有825户企业,仅占受调查企业的30%。

近30%企业不了解带薪休假

本次调研发放调查问卷8000余份。在参与调查的人员中,一线职工占52%,技术人员占29.7%,中层管理人员占14.3%,高层管理人员占4%。

报告显示:已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825户,占30%;部分落实的1375户,占50%;没有落实的550户,占20%。

落实情况不好与政策普及程度不高也相关。

调研中,有近30%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特别是民营企业对该项制度知之甚少,对于不执行该项制度将会承担的违法责任不清楚。有21.6%的职工知晓带薪年休假制度,47.3%的职工基本了解,知道一些但不清楚如何落实的职工占20.8%,完全不知晓的职工占10.3%。

一线员工比“中干”敢休假

哪类企业落实情况比较好?在企业中,哪一些人群带薪休假保障最到位?

报告显示:从单位性质看,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外资企业比民营企业落实得好;从经济效益状况看,效益好的企业比效益差的企业落实得好;从职工岗位看,一线职工休假比例高于管理和技术人员,一线职工休假比例为55.7%,技术业务骨干和重点岗位职工以及企业高管带薪休假比例为23.2%;从休假方式看,企业采取生产销售淡季或停产检修期间集中休假、分段休假、抵消事假等方式比较多。

查处涉带薪休假案件3000余件

近年来,各地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年检、专项检查、主动巡查、投诉受理等方式,加大对各类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省共查处职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案件900余件,涉及金额830余万元;受理职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仲裁案件2500余件,涉及金额约2400余万元。调研组建议:增强年休假的计划性

如何才能提高带薪休假比例,为劳动者维护正当权益?

调研小组建议:落实创新方法,增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和灵活性。推动企业切实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纳入议事日程,实行单位计划安排与职工个人申请相结合的办法,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制订年度休假计划,企业负责人要带头做表率。

为何有假难休?怕解雇不敢维权

为何劳动者主动要求维权的比例不高?调研中,不少职工反映其在企业处于弱势一方,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害怕提出带薪年休假要求后被解雇或影响晋升,主动放弃这项本属于自己的权利,也不会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休假权。

担心休假影响收入

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大多数企业的薪酬体系都是岗位绩效工资制,绩效高,相应的工资也高。休假或多或少会影响到个人的绩效,有些职工为了提高收入,愿意主动选择放弃年休假。而企业认为,职工休假势必造成岗位空缺,要填补空缺显然需要增加人工成本,尤其对于工种专一、技术要求高的特殊岗位而言更是如此。

调研显示,职工虽然对带薪年休假普遍表示欢迎,但77%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认为现行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与各行业现实状况存在一定差距,一些中小微民营企业,由于职工流动性大,企业甚至认为没有必要给职工安排年休假。

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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