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公务员工资待遇调整标准,十堰公务员绩效工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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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4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64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作,现就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按纳入额度减少办法
(一)机关工作人员规范津贴补贴纳入额度减少的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规范津贴补贴按《湖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方案》统一规定的纳入额度相应减少。
减少办法:按现行生活性补贴(60%)和工作性津贴(40%)在规范津贴补贴中所占比重确定各自的减少额度。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按纳入额度减少的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绩效工资按《湖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方案》统一规定的纳入额度相应减少。
减少办法:按照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相应减少基础性绩效工资 。
市直及各县市区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各职务层次减少后的标准,按省审批的方案执行。
二、关于基本工资增资预先兑付的处理办法
对按照鄂人社发〔2015〕22号文件,调标前按县处级副职(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300元,乡科级正职(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及以下(含工勤)人员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预先兑付的增资,自本次基本工资标准调整之月起停止执行。
三、关于单位代扣代存代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一)单位代扣代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办法。在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前,由各单位暂按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1号)规定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8%)和职业年金(4%)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从个人调标后的实际增资部分代扣代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个人实际缴费标准待养老保险操作时,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定,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单位代扣代存职工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部分应分段计算,10月1日至2015年12月,暂按9月份职工本人缴费项目标准(即调标前的标准)执行;2017年1月至养老保险实际操作前,暂按职工本人上年12月份缴费项目标准(即调标后的标准)和规定比例,代扣代存职工个人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月缴费=(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机关年终一次性奖金/12个月+改革性补贴)×12%。其中,机关年终一次性奖金,为调标前标准;2015年及以后年度,为调标后标准。
单位代扣代存个人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后的实际月增资(含预先兑付增资部分)=调标后的基本工资-原基本工资-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减少额度-代扣代存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
各单位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的要求,做好代扣代存个人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作,具体缴费政策和代缴时的结算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二)养老保险个人实际缴费后临时性补贴的处理。在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实际操作时,对个人缴费后月实际增资低于100元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解决“增不抵缴”问题的规定,自实际缴费之月起,将其实际增资补齐到100元,补齐的部分作为临时性补贴。实际增资等于或高于100元的,不发放临时性补贴。临时性补贴不作为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也不纳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今后通过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最多3次全部冲销。
临时性补贴由各单位填报审批表,并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报当地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增不抵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关于晋级晋档、职务变动、年终一次性奖金等项目新老标准差额补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级晋档(晋升薪级)、职务(岗位)变动增资和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2014、2015年),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差额部分予以补发。在调标的同时,对10月后符合政策规定应办理晋级晋档(晋升薪级)、职务(岗位)变动增资等,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及审批程序办理;按规定相应调整改革性补贴等项目的计发基数;按规定相应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五、关于原提高退休费比例待遇政策的处理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原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4号)规定执行。
六、关于10月1日后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前达到退休年龄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和退休费的核定
(一)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先参加10月1日在职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基本工资调整和实际增资办法同在职人员。
(二)在国家和省做出新的规定前,对10月1日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期间退休的工作人员,暂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权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办理退休审批时,应一并按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中有关养老金“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规定,核定所涉及的相关退休费待遇标准。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达到退休年龄时,按上述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老办法待遇标准”计算退休费的项目和标准具体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按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增资预先兑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2号)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和退休后其他继续发放的项目。其中基本退休费,按本人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和改革前计发退休费办法计算(退休费计发比例按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计发比例执行)。退休补贴按9月本人职务对应的标准确定。
(四)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后,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相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并重新核定养老金。已将预先兑付增资计入退休费的,重新核定养老金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结算。
七、关于组织实施要求
(一)实施方案报批办法
各县(市、区),按照《湖北省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和《湖北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要求,拟订本地区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各县市区方案报批内容包括:
1、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2、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3、机关降低前后各职级规范津贴补贴标准。
(二)市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报批办法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省各部门在市(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须按规定程序提供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部门核准。
审批程序:单位呈报;主管部门审核(负责审核单位性质、人员身份、调标项目、执行标准等内容);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批。
需要提供的材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审核表、明细表、呈报表、工资卡。
(三)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有关要求
同步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根据调标后的情况计算绩效工资总量,分别填写2015年度、2017年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审批表,审批总量时提供经市人社部门核批的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审批表。
根据十人社发〔2014〕59号文件规定,对全额拨款单位中实行定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差额拨款单位中按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中按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按财政预算管理性质确定。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及规范津贴补贴的要求,严格执行省里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政策,对违反规定的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维护执行工资及津贴补贴政策的严肃性。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财政局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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