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实际上,在表决前的草案中,还有一句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因为许多代表提出,公务员的层级比较多,企业人员的层级比较少;企业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很难做到基本平衡。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了上述语句。
最终,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就剩下“工资调查制度”。法律于2006年规定的这项制度,至今还没有在国内真正实现,因此现行公务员工资水平实际上缺乏一个法定的、明确的标准。
尤其,法律在公务员工资水平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之间的相对关系上用语模糊,既未说高于,也未说低于,还删去了近似“等于”的用语。在这个问题上的民间意见也相当不统一:有认为公务员工资应当基本等同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有认为应该略高于的,还有认为不应超过这个水平的
公务员工资与企业员工工资本质相同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工资福利研究室主任何凤秋认为,公务员工资水平高低是一个相对问题。任何工资制度的建立必须首先确定参照系,在确定和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时,也要有一个客观的参照标准。
从世界各国的公务员工资管理的实践来看,多数国家选择了将市场工资水平(即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作为参照体系,美国法律就规定公共部门工资与私营企业人员工资大体持平。从劳动力市场供给看,公务员工资与企业员工的工资本质上是相同的。政府与企业既然同时作为需求方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政府既然希望吸引人才并将其保留在公务员队伍中,那么,在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时,就需要参考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
但她也指出,工资水平的调整是一个决策过程,需要同时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公众接受的程度及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