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西公务员涨工资标准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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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务员涨工资标准具体如何?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公务员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 3100元;正科级 3300元;副处级 3600元;正处级 4000元;副厅级 4400元;正厅级 5000元;副部级 5500元;正部级 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公务员工资套改实施办法

1、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3、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任命的职务,以2006年6月30目的职务为准。2006年7月1日后变动了职务的人员,按6月30日的职务套改后,再按职务变动规定确定工资。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4、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5、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女职工产假及哺乳假期间,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的年限不予扣除。

6、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7、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人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人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8、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2006年6月30日前已转正定级的公务员,如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所对应的职务层次,可按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所对应的职务层次套改确定工资;转正定级后可执行副科及以上职务层次工资待遇的人员,按任职年限5年以下进行套改。

就机关分类来讲可以分三等:

一等为部分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

电信、电力、有线电视等垄断行业的人员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应该在3000元以上。

他们都不是公务员。

二等为管钱的机关部门:

国税、地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应该在2000元左右。

三等为普通党政机关:

包括政府、政府职能 部门、党委序列部门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大约1000元左右。

按地区来分,以普通党政机关,本科学历,公务员科员,工龄3年以内为标准。

一等收入:

上海、北京、深圳、广东、江苏、浙江这些直辖市和经济发达省平均月收入应该在3000元以上。

二等收入:

辽宁、海南、吉林、黑龙江、甘肃、新疆、青海、陕西、湖北这些经济较发达省或者国家给边疆补贴、西部开发补贴的省份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800元左右。

三等收入:

河北、湖南、云南、山西、福建、河南、湖南等省份,这些省虽然经济不是太发达,但每次涨工资,国家都给予拨款帮助,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200元左右。

四等收入:

山东、安徽、贵州、江西、广西等省。

山东省经济还可以,但如果没有国家拨款自立更生很困难。

安徽、贵州尽管国家拨款,但经济较差。

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000元以下。

改革历程

第一次改革。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30级。

同时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异,全国被分为11个工资区,第11类区工作人员工资比第1类区同级别人员工资高出30%。

然而由于当时主流观念对于物质报酬持否定态度,此后的工资管理并没有完全按照上述“决定”进行,原定于1957年的工资升级也没有如期举行。

第二次改革。

1985年,*和国务院公布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

这项被称为“结构工资制”的改革调整了1956年工资制度中不区分具体项目的做法,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四部分组成。

第三次改革。

1993年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明确提出,新工资制度要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不良现象。

与此同时,不再划分工资区,而是引入了地区津贴。

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前者主要体现各地自然地理环境等差异;后者用于补偿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地区生活成本,地方政府可根据自有财力发放此类津贴。

第四次改革。

2006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出台。

文件在“改革的原则”部分强调, 要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这次改革除了要求完善津补贴发放制度外,也对基本工资结构做了调整: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不再保留,级别工资权重有所加大。

第五次改革。

根据2013年2月国务院转发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工作任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公务员薪酬体系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

此次改革的重点是提高基层公务员待遇,有两个主要任务:一是规范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二是完善职务和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

新一轮公务员薪酬改革将延续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导向,更加注重公平正义,而且注重从制度设计上来找出路。

延伸阅读:公务员工龄工资制度的原则

一、正常增资原则。

1、所谓“正常增资”,就是国家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即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按法律规定保证必要的经费用于增加公务员工资。这意味着,中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中,即规定了要定期给公务员涨工资。

2、一方面要定期、全面地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一方面要通过对公务员的考核,定期给公务员增加工资。

3、实行正常增资原则,一方面能够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另一方面,能够使职务相同而任职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同的公务员之间,在工资报酬上拉开差距,激励他们更好地尽职尽力。

二、平衡比较原则。

1、该原则认为,国家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时,应将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作为参照系以不断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2、这一原则意在使工资分配中的公平合理原则在各部门、各行业之间得以实现,并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

三、物价补偿原则。

国家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工资增长率高于或等于物价上涨率,以保证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

四、法律保障原则。

1、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2、即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必须是在公务员遇有晋级、晋职、定期晋升工资档次、调整工资标准、调整保险福利待遇等情况时,才能按照规定进行

3、减少公务员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必须是在公务员遇有受到降级处分、降低职务等情况时,才能按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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