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劳动能力鉴定办理
二、受理机构: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三、办理地点: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25号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13楼)
四、负 责 人:刘星 电话:0991-4685842
五、联系电话:A角承办人:许晓鸣 0991-4685847
B角承办人:古丽杰克 0991-4685858
六、办理对象:1.受理全区企业或个人,对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继而提出的再次鉴定;2.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3.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企业和中央驻疆单位职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七、设定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和国家卫计委21号令)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等级》(国家标准GB/16180-2014)执行;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对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进行统一审批工作的补充通知》(新人福字〔1996〕178号)执行。
八、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1.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
2.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3.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4.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5.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区本级);
6.疾病与工伤关联的鉴定;
7.职工康复的确认;
8.接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九、申请条件: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遇有特殊情况,可先行以特快形式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原鉴定结论。
十、办理材料
(一)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2.申请再次鉴定则需提供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和劳动能力鉴定表的原件和复印件;
3.伤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能有效说明伤情或职业病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影像等完整病历材料;
5.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6.申请方提供的以上材料完整的,申请方需要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二)职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
1.申请方需要填写《职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认真阅读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的《职工因病申请提前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流程告知书》,并在告知书中签字确认(一式两份);
3.个人因病退休(退职)申请;
4.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能有效说明病情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影像等完整病历材料;
6.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办理流程
(一)因工伤残鉴定
1.自治区劳动鉴定办公室按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因工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当场或自收到材料之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组织医学专家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向申请方提前通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伤病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将对伤病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伤病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3.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4.专家组根据伤病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依据,提出鉴定意见。
5.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作出之日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作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非因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1.非因工伤、病、残需要病退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医学资料。单位对职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及病情进行公示(不少于10天)。由单位劳资人员到人社厅养老处或工资福利处审核申请人的档案(需携带申请人的花名册和个人档案),再向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2.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办受理(审查)后,另约鉴定时间,由鉴定专家对伤者的客观伤(病)情进行面检并组织专家鉴定评审会,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出具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分别在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岗站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结论送达单位或个人。
十二、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包含医疗检查和病退公示时间)。
十三、办理时间:夏季: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十三、收费情况:
初次鉴定费300元,再次(最终)鉴定费500元(新发改收费[2007]1636号)
十四、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2.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3.收受当事人财务的。
十五、监督电话:
法规处执法监督:0991-3689665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0991-3689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