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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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5]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7日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改革本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

二、改革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以下简称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财政补贴、滞纳金、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等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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