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薪酬
1. 基本工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同意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标准:(1)中专以下学历(含中专)及员级职称,或初级工、普工,月基本工资 1500元;(2)大学专科学历及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工,月工资1600元;(3)大学本科学历及高级工,月基本工资1700元;(4)获得学士 学位的大学本科生及研究生,月基本工资1800元;(5)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及技师,月基本工资 1900元。聘用人员已在本单位工作并且续聘的,按照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20元的标准,计入基本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300元)。从 1月起在本单位工作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
2. 特岗补贴。对从事交通安全、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户外一线工作的聘用人员以及驾驶员实行特岗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
3. 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增发800元奖金;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聘用单位应及时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分别由聘用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聘用单位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2.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和市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聘用人员带薪休假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10%执行(缴存基数为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