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企业工资指导线新数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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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内蒙古企业工资指导线新数据规定

 内蒙古公布了企业工资指导线

5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其中,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8.5%,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为13.5%,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0%。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此次还发布13个行业货币工资指导线:农林牧渔业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2.5%,下线为3.0%;采矿业基准线为2%,预警线为4%,下线为3.0%;制造业基准线为7.5%,预警线为9%,下线为3.0%;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基准线为8.6%,预警线为13%,下线为3.0%;建筑业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3%,下线为3.0%;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基准线为6.5%,预警线为9%,下线为3.0%;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基准线为12%,预警线为13.5%,下线为3.0%;批发和零售业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2%,下线为3.0%;住宿和餐饮业基准线为7.5%,预警线为13.5%,下线为3.0%;金融业基准线为7%,预警线为11%,下线为3.0%;房地产业基准线为4.5%,预警线为6.5%,下线为3.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3.5%,下线为3.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基准线为9%,预警线为13.5%,下线为3.0%。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应与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结合内蒙古今年经济发展形势,企业根据工资指导线,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情况下,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率。其中,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货币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预警线区间内安排货币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货币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货币工资增长;企业除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在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职工在法定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货币工资不得低于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0余省份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发布了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3%,中线(基准线)为8%,下线为3%

记者注意到,自8月份以来,河北、江西、陕西、云南、四川等多地密集公布了企业工资指导线。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今年已经公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地区包括北京、山东、山西、内蒙古、天津、新疆、四川、云南、陕西、江西、河北等11个省份。

据了解,企业工资指导线由基准线、上线(又称为预警线)和下线构成。它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社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为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及企业自身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提供参考依据,同时也是国有企业实现工资总额管理的重要手段。

工资增长指导线多为持平或下调

记者梳理发现,与2015年相比,上述地区今年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多为持平或下调。

以基准线为例,上述地区的基准线均低于10%,而且较2015年的水平均有所下降。如,北京从10.5%降为9%,天津从10%降为9%,云南从10%降为8%。

云南省人社厅在企业工资指导线相关政策解读中指出,适当下调工资增长指导线,与云南省宏观经济形势相协调。云南省企业经营和发展压力较大的状况仍将持续,适当下调工资增长指导线,符合云南省企业经济效益实际状况。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所所长张车伟此前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经济进入新常态、企业经营发展面临多重压力的情况下,应大力为企业减税减负,以增强企业涨工资的空间和动力。

多地出台举措促工资指导线落地

需要指出的是,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向企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属于指导性信息,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强制性不一样,不具备强制约束力。

为了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多地在发布工资指导线的同时提出了相关措施。如,河北明确,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通报制度,对有效益故意不增加工资或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两类企业定期予以通报。

四川要求,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

天津提出,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9%;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3%,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16%。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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