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退休工资计算方法调整方案细则,钦州市退休工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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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退休工资最低标准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

小编了解到,纳入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是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包含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在2015年1月发放的人员(下称“退休人员”)。 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法,包括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调整以及企业军转干部的调整。

定额调整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挂钩调整则是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从缴费年限满15年起计算,缴费每增加一年(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另外,适当倾斜调整方法,对至12月31日(含)前,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一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至12月31日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元。企业军转干部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每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05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050元计发。

月人均增发基本养老金190.25元

据悉,此次调整中,市社保局加强与财政和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所需资金按时到位,确保增发养老金按时、足额转入退休人员的账户。钦州市基本养老金调整人数55119人,调整后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048.64万元。调整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655.24元,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845.49元,月人均增发基本养老金190.25元。

“每个调整方法的调整人数和人均调整增加额度也不一样。”参加定额调整人数55119人,人均调整增加120元;挂钩调整人数46700人,人均增加200.79元;高龄人员调整人数12989人,人均增加232.67元;企业军转干部调整人数215人,人均增加271.99元,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水平2511.63元,超过2050元的最低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并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口计生、审计、监察、残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具有统筹地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政府对100-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对900-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今后缴费补贴标准的调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除上述困难群体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和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财政承担。按照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原则,钦南区和钦北区由自治区、市、区按6∶2∶2比例承担,灵山县和浦北县由自治区、县按8∶2比例承担。

各县区政府增设缴费档次的,所需缴费补贴资金由各县区政府负担,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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