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
医疗期或者病假的工资究竟怎么发放也是一直令HR非常头痛的事情,由于全国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各不相同,有些省市还有其特殊规定,所以贴心的为大家准备了23省市医疗期工资发放规定,如果您所在地目前的标准和本文有出入,欢迎在文章后面留言!
先科普一个小知识:医疗期和病假
病假: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公司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期限区分:原则上没有时间长短限制,但超过员工对应的医疗期期限的,是否批准取决于单位。
医疗期: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期限区分:注意!医疗期期限并不是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享受的一次性权利,而是有一定的计算周期。
如:员工从2019年4月10日开始休病假,医疗期为3个月,则从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员工可累计享受3个月的病假时间。从2019年10月11日起,员工还可以再度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
全国23省市
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及特殊规定
一、劳动部文件: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