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意见》(黑政办发〔2018〕62号),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范围
全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二、核定原则
(一)对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其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应和当地同级机关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在财政拨款收入中用于绩效分配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适当突破,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当地同级机关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1.5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对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按照其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当地同级机关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2.5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对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根据其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二)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知识技术密集、国家战略发展重点扶持、承担重大工作任务的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突破调控水平适当高定绩效工资总量。
(三)对单位培养和引进的“两院”院士、“*”、海外高层次*、国家特殊支持计划、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及“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龙江学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头雁行动”的“头雁”及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等省级高层次人才,可单独核增绩效工资总量,不计入当年工资总额基数。
(四)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五)对义务教育学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学校所在地同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的计算和比较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体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运动员平时训练奖总量在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其计算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核定程序
(一)各级人社、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核定本级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二)每年3月底前,各级人社部门应协调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上年度机关单位工资统计情况,向所属事业单位统一发布上年本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作为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依据。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工资构成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地区附加津贴(规范津贴补贴,即: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之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车改补贴等改革性补贴。
(三)各事业单位要根据当地同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做好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对比测算工作。
1.绩效工资总量的计算方法
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为本单位上年度规范津贴补贴(即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之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绩效工资)+其他可纳入绩效工资项目之和。
2.其他可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主要包括:
(1)本单位非财政拨款收入(如科研单位技术服务收入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等)按规定扣除相关支出并计提各项基金后剩余部分可安排绩效工资的项目;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财政拨款收入中可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如科研项目经费中按规定可用于绩效分配的部分等);
(3)虽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或政府性基金收入管理(如彩票机构业务费等),但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可用于绩效工资的项目;
(4)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其他可纳入绩效工资分配的项目。
3.平均工资水平的计算方法
本单位平均工资水平=(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上年度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上年12月份在编在册人数(不含离岗创业人员)。
4.对比测算方法
各单位在申报绩效工资总量前,应用本单位平均工资水平与发布的同级机关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进行比较。
(四)每年4月份开始,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进行集中审核,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确因工作人员增加、岗位调整等情况需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每年9月份可追加核定一次,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批准,报人社、财政部门审核。
(五)单位申报时,应填报《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先后呈报财政和人社部门审核。报审时,还须提供《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年度12月份在职职工工资明细表、上年度本单位考核情况、可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项目的情况说明及依据等相关材料。
(六)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核定绩效工资等材料进行初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项目资金的来源;人社部门负责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四、经费保障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绩效工资对应资金来源,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五、其他事项
(一)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事业单位拥有分配自主权。各单位要制定完善绩效考核和分配办法,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各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另行发放工资性津贴补贴或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情况自查报告(两篇)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三篇)
(三).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进的建议
(四).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文件(两篇)
(五).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六).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推荐
(七).2020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因是什么
(八).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集锦
(九).2020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试行方法优秀
(十).2020年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的意义相关资讯
(三)实行编制备案制人员的绩效工资总量由人社、财政部门核定。
(四)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五)本办法与今后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