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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农村(社区)离任“两老”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为解决农村(社区)离任“两老”(村、社区老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老主任)生活困难,充分调动在职干部的积极性、稳定村(居)委会干部队伍,切实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和赣民字[2005]7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社区)离任“两老”基本生活为宗旨,以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为目标,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二、 基本原则

(一) 坚持公平、工作、公开原则;

(二) 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原则;

(三) 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原则。

三、 补助对象

从1949年10月1日至今,曾任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村合作社社长、生产大队大队长,下同)满10年(含10年)以上,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健在离任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

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生活补助:

(一)已被招聘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职工的;

(二)已享受乡镇企业退休待遇或相关政策补助(不

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补助金高于补助标准的;

(三)已参加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

(四)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刑事拘留的;

(五)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不配合村

党支部、村委会工作的。

四、 补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一)补助标准

1、曾任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满10年(含10年)至15年的,原则上每人每月补助60元;

2、曾任职15年至20年的(含15年),原则上每人每月补助80元;

3、曾任职20年以上(含20年),原则上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二)经费来源

1、上级下拨资金;

2、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列入预算,统筹安排,据实解决。

五、审批程序

(一)由本人向乡镇民政所提出申请,提供原始任职文件或相关证明,填写《吉水县离任“两老”生活补助审批表》。

(二)乡镇党委、政府会同镇民政所和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其任职年限,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因乡镇党政领导把关不严虚报的,要在全县通报批评。

(三)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后,将确定补助对象名单分别在所属乡镇和村(居)委会范围内公示20日,接受群众监督,确实无异议后报民政局。

(四)对补助对象名单,由民政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参与共同审批,并建立补助对象基本资料档案。

  六、补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补助金的发放

凡符合享受村(社区)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的对象,凭离任“两老”生活补助金发放册,按季实行社会化发放。

离任“两老”生活补助资金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直接补助到人,不得纳入养老保险金范围,不得截留它用,否则,对有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补助金的管理

离任“两老”生活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统一划入县民政局设立的离任“两老”生活补助资金专户,由县民政局负责工作协调,并指定专人负责。

七、补助对象的管理

对离任“两老”生活补助实行动态管理。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每年12月份对补助对象集中审核一次,该新增的新增,该注销的注销。对注销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备案;对新增的,按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补助对象凡未按要求接受年度审核的,一律停发其生活补助。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或骗取生活补助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县委、县政府吉发[1989]8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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