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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须知

办事项目: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办事程序:网上名称预先核准→备齐有关表格、文件,→领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网上申请→网上预审→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

2、投资者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

3、投资者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4、投资者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在登记注册时可提交身份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8、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公司。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公司的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2、其他有关文件。

办事项目: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变更(备案)登记

办事程序:网上申请→网上预审→提交变更登记所应提交的文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原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报材料:

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机关的毋需提交);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修改后的章程;

6、其他有关文件。

※如变更名称需先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股权转让协议;

6、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7、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在登记注册时可提交身份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其他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毋需提交第3、5、6项文件。

经营范围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7、其他有关文件。

注册资本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

6、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仅减资适用);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他有关文件。

实收资本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

※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住所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1、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住所使用证明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经营期限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等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公司。

7、其他有关文件。

投资者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公司类型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原核准变更登记文件;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

备案

办理程序

网上申请→网上预审→提交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领取《备案登记通知书》。

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股权质押/提前解除股权质押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投资各方同意的质押合同/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的提前解除质押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备案

分公司经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名称/注销)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向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公司解散时,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变更被授权人的,或者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办事项目: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的注销登记

办事程序:网上申请→网上预审→提交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申报材料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如属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则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书、行政机关的决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消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的决定。

4、经依法备案或确认的清算报告;

5、有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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