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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教育局

关于规范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到

我市招生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6月23日,河北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2017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教明电〔2017〕22号)。根据省教育厅规定,现将2017年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我市招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7年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到我市招生,须由其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汇总招生计划后,事先向廊坊市教育局提出招生申请。经廊坊市教育局研究同意,并在本地中考成绩公布后,按照我市规定的时间、程序及招生计划进行招生。未经廊坊市教育局批准招生的外地高中学校,一律不得在廊坊境内招生。凡违规招生的,不予办理初中学籍档案转移手续。

二、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以虚假宣传、减免学费、钱物奖励等方式抢夺生源、恶意竞争。对于违反省教育厅文件精神,严重违规招生、扰乱招生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廊坊市教育局将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取消在本地的招生资格。

三、希望家长、学生理性对待高中招生,选择真正适合的学校。不要盲目跟风,以免因违反招生政策影响正常升学。

廊坊市教育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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