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江淮学院经安徽省教育厅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报教育部确认,名称为“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是纳入第三批本科批次录取院校。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教务系统登录供大家参考选择。
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教务系统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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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江淮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安徽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应持安徽大学江淮学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准或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事由之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学籍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电子注册、发放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且不予退费;对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返家治疗,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校生必须遵照学院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后方获得和存续学籍;注册条件、程序等事宜规定如下:
(一)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在校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按照学年学费、住宿费、教材代收代支费等规定费用标准足额存入学院统一发放的银行卡中,财务处扣取后向学生所在系提供收费凭证。
(二)教务处根据学生缴费信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电子预注册。
(三)在校学生每学期在规定期限内,持学生证在本人所在系办理报到和确认注册手续后方存续学籍。
(四)学生学籍经电子注册和确认后,其教务系统相关信息通道方自动打开,学生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信息资料查询、选课、考试等;教师和管理人员遂可对其进行学籍管理,打印学生名册、录入学生成绩等。
(五)未按学院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教务处依据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向教育部信息平台进行新生和在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未经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按照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考勤与请假
第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八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课堂讨论、习题课、军训课等及其他教学活动,都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学生参加实践、军训、实习、见习、考试等一般不准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者,应从严掌握,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的证明。
第十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按旷课处理。旷课课时数按以下方法计算:课堂教学按课表规定的学时计;实习、见习、实践等教学环节按每天5学时计;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未经请假或请假尚未批准擅自离校、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视同旷课。
在一学期内,旷课达到10学时(含)以上者,按照《安徽大学江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理。
考勤办法按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的由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审查报学生处审批备案。经审批后,将请假单送辅导员存查,由辅导员通知任课教师,假满到辅导员处销假。
第三章 课程选修与学分
第十二条 学院所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
选修课是指每学期在院内开设的各类公共选修课以及由各专业开设的本专业选修课,学生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人的知识水平以及个人兴趣进行选修。
第十三条 选课要求
(一)学生选课前,必须详阅《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规定,在听取院系教务管理人员、辅导员指导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课。
(二)在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中,学生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三)一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少于6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应停开,由教务处会同相关系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四)学生所选课程,在开课后一周内可进行补、退选,补、退选结束后不得再有变动,各系打印最终选课名单,以此为准分送有关教师。
第十四条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听课及参加考试;已办理选课手续,如不参加该课程学习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提前达到进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初审,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提前进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六条 学分的计算
学院对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院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教育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一)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理论课程每18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每36学时为1学分;实验教学每24学时为1学分。
(二)集中进行的课程实践及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统一设定为6学分。
第十七条 各类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数以《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设置为依据。
第四章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十八条 我院标准学制为4年。
第十九条 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设置3至6年弹性修业年限,相关规定如下:
(一)学生一般应在4年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
(二)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3学年。
(三)学生可以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四)休学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最长6年的修业年限之内。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安徽大学江淮学院考试纪律,持学生证、准考证和其他规定证件,参加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可在课程考核结束1周后,通过网络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考核成绩。
第二十一条 考核可采取考试、考查等形式;课程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课程总评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一定比例;考查或实践性环节课程成绩可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90)、良好(80)、中等(70)、及格(60)、不及格(60以下)。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旷课和请假累计超过课程教学学时数1/3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达1/3者,该课程的授课教师可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学生应予重修;授课教师另须将有关情况通知学生所在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未按时交试卷,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均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作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情节,依据《安徽大学江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批评教育及其他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准予免费参加补考1次;补考及格可获得相应课程“及格”等次学分(学籍表标注并按60分记载)。
第二十六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学生对评分有异议,应及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应写出评语,并按照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等级,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成绩达到60分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数。考查课程,成绩达到及格等级,即获得该门课程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九条 成绩考核与绩点成绩考核采用能够综合反映学习质和量两方面的绩点进行评定。
(一)考核(百分制)成绩与绩点的关系:百分制成绩X≥60分,课程绩点=1.0+0.1(X-60);百分制成绩X<60分,课程学分绩点=0。(0≤X≤100)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之和。
即: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 课程学分
例如:某学生选修五门课程,学分分别为6、5、4、3、5,
其成绩分别为:90、80、70、60、50,
则其绩点应分别为:4.0、3.0、2.0、1.0、0,
其学分绩点分别为:24、15、8、3、0,
该生平均学分绩点=(24+15+8+3+0)/ (6+5+4+3+5) =2.17。
(二)考核(五级制)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成绩 绩点数
优 4.0
良 3.0
中 2.0
及格 1.0
不及格 0
第三十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军事训练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并经校医院证明,系和体育教研室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可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其成绩作为体育课成绩记载。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程考试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章 补考 重修 缓考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进行,无需缴费,成绩合格按60记。
第三十二条 重修规定如下:
(一)考试违规违纪、旷考、补考不及格学生,一律重修。
(二)公共选修课程、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予重修,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评定记载。
(三)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及格,但课程绩点较低),可以选课重修;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按最后一次实际评定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四)重修学生须按规定办理申请、缴费手续,重修课程学分费标准按上级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办理重修申请与缴费手续或未履行选读某门课程规定程序的学生,不能进入该课程听课、考试、考核成绩录入等环节。
(五)重修方式,一般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类课程听课,但其课程学时不得少于原计划学时,考核考试随听课班级同时进行;特殊专业课程组班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对量大面广的公共基础课重修课程,可由教务处与有关教学单位统一组织,滚动开课。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申请缓考:
(一)教学计划内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应参加其中一门课程考试,其余课程可申请缓考。
(二)毕业班学生报考研究生或参加就业考试等活动,与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可申请三门(含)以内课程缓考。
(三)本人患病、直系亲属去世或遭遇其他突发事故需要申请缓考的。
缓考须考试前办理手续,按《学生申请缓考条件及流程》办理,由学生所在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如患急病不能及时办理缓考手续,应向辅导员请假,辅导员向系主管领导汇报,并在考试后3天内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随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学院不再组织补考,学生可申请重修该课程。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五条 除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的不予转专业、转学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一)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二)二年级及其以上者;
(三)应当予以退学者;
(四)文科、理科、艺术类互转者;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院内转专业的,须由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所在系审核推荐,转入系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
(二)省内转学的,由本人填写《转学申请表》,所在系及教务处审查,经两校同意,由学院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批准并通知学院及转入学校办理转学及户口转迁手续。
(三)跨省转学的,由安徽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跨境转学,按国家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超过五周(含)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五周(含)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休学时间及修业年限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休学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学生填写《安徽大学江淮学院学籍异动申报表(休学)》,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发给休学通知书。
(二)系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所在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再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往返交通费自理。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五)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该学生不享受其他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六)学生本人对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负责,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七)无论何种原因休学,均不得留住学校。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提前2周向所在系和教务处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条 复学申请须经系审核、教务处批准;休学的学生须转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系、教务处研究报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告诫、退学警告、退学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核并发布审核通知,其“告诫、退学警告、退学处理”均为学籍管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不及格课程总学分大于等于10,但小于14,予以告诫。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不及格课程总学分大于等于14,予以退学警告。
第四十四条 对受告诫、退学警告的学生,由教务处发出告诫、退学警告通知书,由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确认,通知书存根送回教务处备案,附件寄给学生家长。受到告诫、退学警告的学生本人应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退学警告次数累计达到3次;
(二)告诫、退学警告次数累计达到4次;
因以上两种情况退学学生即因学业成绩不及格按学籍管理规定需退学者,在本人申请、家长担保、系同意并获得学院批准的情况下,可在校试读1次;试读后如再次发生告诫或退学警告者,予以退学。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四)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六)未请假连续离校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八)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六条 退学处理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系填写退学审批表,系领导签署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核批准。
(二)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送交本人,通过各种方式无法向学生本人或其家属送达退学决定书的,在学校公告栏、教务处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22个工作日内未见答复的,视为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退学学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单位。
第十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四十七条 在本规定允许的修业期内取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内修业期满,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五十条 在本院取得学籍且学习时间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但不补发证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对在校生的行为、纪律等方面的管理参照《安徽大学江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