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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成绩考核(考试、考查、测验、实验能力测试等),即学生学业成绩的检查与评定。它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
第二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成绩考核。
第三条 学生完成该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按时出勤,具有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网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http://111.85.28.26:8081/jwweb/考核成绩按“零”分记:
(一)不论何种原因,缺课学时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计划总学时的1/3的;
(二)累计缺交或未完成该门课程作业(实验实训报告)总量的1/3的;
(三)未完成该门课程所属的(非独立记载成绩)课程设计或大作业、实验、上机的。
任课教师在本课程考核的前一周填写《取消考核资格报告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填发《取消考核资格通知单》给学生所在系和任课教师,并由系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条 学生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按教学计划中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在期末考试周进行。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原则上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若采用口试或开卷等其他方式时,必须经教研室报系(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在期末考试前一周进行,任课教师可采用开卷或闭卷方式进行考核,但须提前报课程所属部门批准。
第七条 有实验实训内容的学科,要进行实际操作考核。毕业设计、毕业实习报告可采用评阅、答辩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章 命题和成绩记载
第八条 命题要求:考试命题应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试题能够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题目题意明确、科学、合理,文字通顺,表达方式准确,标点符号无误,无政治性、科学性、常识性的错误,不出偏题、怪题和容易引起争议的题目。
第九条 命题范围:命题以所用教材为依据,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重点,内容覆盖课程的全部,其中对所学教材章节的覆盖面在90%以上。
第十条 题型的选择及所占比例:可以选择的题型包括:选择题(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是非题、简答题、名词(概念)题、填空题、论述题以及各专业课程的业务试题,其中除论述题及各专业课程的业务试题外皆为固定应答型试题,选择题无论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均要求不少于四个答案。试卷中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的比例理工科试卷为45:55,文科试卷为50:50。
第十一条 试卷难度结构:
(一)体现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知识的题目约占60%左右;
(二)有一定深度、考核灵活运用能力的题目约占30%左右;
(三)有较大难度和深度的综合题目约占10%左右。
第十二条 命题程序:每位教师都应在校历规定的时间内将考试试题、相应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交各系(部),由各系(部)组题,教务处统一制卷。
实践考试试题由主讲教师拟订,按统一要求的格式出题,考试题目应是基础型和综合型相结合的实验(实训);经系(部)主管领导审核后组织考核,考核试题于考试前一周交教务处实验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阅卷工作:考试完毕后,各系(部)应统一安排,组织教师集体阅卷。 阅卷应做到严肃、认真、客观、公正。阅卷采用流水改卷方式,同一门课程试卷至少由两位以上教师参与阅卷,阅卷教师应在试卷上签名。
第十四条 阅卷完成后,任课教师应对任课班级的试卷进行试卷分析,按要求填写试卷分析表,经教研室主任审阅后由各系(部)存档。各系(部)将试卷密封保存,将登记的电子文本和成绩册交教务处审核。
第十五条 成绩记载 :任课教师应在成绩册上作好平时成绩和期末成考试绩成绩(或实际操作考试成绩)的记录,平时成绩栏不能空白,成绩册中各种分值的记录和计算应客观合理。所有成绩(含补考、重修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
(一) 非独立开课的实验实训课,学生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由理论成绩和实践成绩两部分构成。各自所占具体比例由教学系根据课程性质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10%,最高不超过50%)。独立设课的实验实训课分别采用卷面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核成绩各占50%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二) 理论成绩和实践成绩均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或实际操作考试)成绩构成,具体比例按课程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学生总评成绩栏填写时有涂改或进行更正的,必须签上自己的姓名。成绩册上交后原则上不得再作更正。
各类考试成绩应在考试结束,由任课教师及其他指定人员在两周内录入到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到期系统将关闭录入功能。如因公差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录入,须从系统下载《成绩录入申请表》,说明原因并经教学系(部)主任签字认可送教务处批准,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录入成绩。未经批准逾期未录入者,按《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成绩录入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录入成绩应与成绩册记载完全一致,录入后须认真核对后再保存,一旦录入错误须按成绩更改程序更改;
(二)如遇无任何成绩记载学生,成绩录入时必须在备注栏录入“缺考”;
(三)录入成绩时不得在成绩栏录入“缓考”、“不及格”等非百分制文本,缓考学生必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在学生未考试之前缓考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备注;
(四)任课教师未完全录入学生成绩的,也需填写《成绩录入申请表》经系(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进行补录。
第十七条 成绩册应按规定的时间上交。考查科目的教师应在学期考试进行前交成绩册,考试科目的教师应在统一阅卷完毕并将成绩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后交成绩册(两周内)。成绩册统一交到班级所属教学系。
凡未按本条执行者,按《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成绩复查:学生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可以申请复查;学生成绩记载确有错误,予以修正。成绩复查修正程序:
(一)学生从教务系统下载《学生核查成绩申请表》并填写相关内容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二)复查申请经教学系批准后报教务处组织核查。
(三)经核查确有错漏的予以纠正更改,未发现错误的维持原成绩,并将核查结果通知学生。
第三章 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的考试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二十条 考试课程的考试日程、考场安排由教学系负责,监考人员由各系安排,教务处协助,考试表由教务处提前公布;试卷印刷、分发、收回等由系(部)负责。
实践技能考试一般安排在学院期末考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任课教师安排随堂进行,考试时间一般为2~4学时。各系在确定实验实训课的考核时间后,统一报教务处实验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程考核,由体育教研室提出考核方案,经基础部审批后实施,考核方案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课程笔试一般时间为100分钟。
第二十三条 考题、试卷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准以任何方式泄漏或暗示,如有违反者,查实后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由教务处决定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是否有效。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考前应认真组织学生复习、辅导答疑,按课程基本要求进行总结、巩固和提高,但不得指定考核重点。
第四章 学生考试
第二十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学生必须参加,确有特殊原因须持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并获批准。缓考手续应使用统一表格,一般应在考试前办好,缓考由各教学系、教务处审核批准。
如事前未递交缓考申请,或申请缓考未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则以旷考论。凡学生在课程考核后送交的缓考申请及病假证明一律无效。凡经获准缓考的学生作失去一次补考机会办理。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缓考:
(一)不论何种原因,缺课学时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计划学时的1/3;
(二)累计缺交或未完成该门课程作业总量1/3者;
(三)无故缺课两次以上(含两次)实验和上机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缓考课程的考试安排在下一学期的正常补考时间,成绩按初修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须持学院规定的相关证件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到课桌上便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凡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和离开考场。
第二十八条 考试前须将自己所带的书本、参考资料、纸张等一律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课桌上和抽屉内只准放置考卷、考试用纸及允许使用的文具。
第二十九条 答题前,考生应在试卷和考试用纸上填好班级、姓名、学号,考试中只准用统一的考试用纸,答题结束应整理好试卷连同草稿纸,放在自己座位的桌面上,由监考教师收取试卷。
第三十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在考试时不准擅自使用考试禁用的用具及其它物品;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准互借计算器;不准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立即给予制止、警告。对不听劝阻者责令其退出考场并按考试作弊论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试卷,考试时间结束,学生应立即交卷,经监考教师催交仍不交卷者,监考教师有权拒绝收卷,该生的该门课程以“旷考”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
(一)指使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
(二)利用手机、电子辞典等工具储存、查阅、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
(三)偷看事先准备好的书、笔记、小抄等;
(四)偷看他人试卷;
(五)以各种方式把答案暗示他人;
(六)二人试卷混在一起;
(七)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 凡属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三十五条 作弊和违纪学生,根据《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实施细则》和《学籍管理制度》规定,由教务处负责查处,同时在校内公布对作弊考生的处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补考
第三十六条 学生所有必修科目通过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才能完成学业,凡考试未取得合格成绩的可以参加补考。每学期组织的对前一学期不合格科目的补考为正常补考,由教学系组织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必须参加正常补考,否则按旷考论:
(一)凡课程考核不及格且符合补考条件者;
(二)因病期终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缓考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一)考试作弊的课程;
(二)期终或课程结束考试旷考的课程;
(三)课程考核成绩低于30分者;
(四)有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之一者,补考前经任课教师审定,仍不符合参加考试要求者;
(五)前一学期所有科目皆不合格者。
第三十九条 中职学生有下列情况,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一)因旷考、作弊(仅一次)等其它情况未参加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者,由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审查,经主管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同意者;
(二)缓考不及格或补考缓考者;
(三)历年正常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未达到留、降级、退学门数者;
(四)属于第三十七条情况者;
(五)允许补考的科目数一次不能超过5科,未获准补考的科目参加以后学期补考。
第四十条 补考时间
(一)正常补考:每学期开学后第六周;
(二)毕业前累计不及格课程补考: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
第六章 重修考试
第四十一条 高职学生经正常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应申请重修,重修考试在重修结束后(一般下一学年对应学期第九周)由教务处组织。
第四十二条 重修考试的考试资格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其他相关环节也应按本办法对初修考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考试,否则按旷考论:
(一)凡课程补考不及格且符合重修条件者;
(二)缓考不及格或补考缓考者;
(三)期终或课程结束考试旷考的课程;
(四)课程考核成绩低于30分者;
(五)前一学期所有科目皆不合格者。
第四十四条 补考旷考及考试作弊(仅一次)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者,由本人申请,教学系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参加课程重修及考试。
第四十五条 经重修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参加重修考试,考试科目以5科为限,未获准考试的科目顺延到以后学期。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各专业学生的成绩考核及相应的考务工作,亦适用于补考考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