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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序 言
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始建于1924年的“(美国)安息日教会善济医院护士学校”,解放后善济医院更名为漯河市卫生院,护士学校并入漯河市卫生院开展培训,1957年独立为漯河市卫生学校,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正式升格为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基层、面向行业,走“校院一体、医教结合”之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性、技能型人才。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形成了“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应用为主,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漯河医专教务系统 漯河医专教务系统成绩查询http://jwc.lhmc.edu.cn/始终坚持正确的办学定位:面向基层,服务行业,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普通医学专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形成多元化的办学格局和科学的人才培养体系。以医学类专业为主体,相关医学类专业和工科类专业协调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性、技能型人才。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为Luohe Medical College。
第二条 学校校区名称及地址:
源汇校区,漯河市大学路148号。
召陵校区,漯河市中山路北段。
第三条 学校由漯河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开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务,调整工资分配等。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校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注重提高质量,努力办出特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性、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为重点,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承担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条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目录》申请设置和调整专业,以医学专业为主,设置食品类等相关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学校依法参加统招(国家计划内统一招录)招生。根据国家招生政策,部分专业可自主招生。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区别不同学科、专业特点,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以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等教育形式为补充。
学校依法确定专科教育修业基本学制为三年,试行弹性学制,允许3-5年内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努力服务社会。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化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监察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研究处理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议、评审机构。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
(二)拟定人才培育计划,审议教学,确定学生培养方案,监控人才培育质量。
(三)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评审教师的职称晋升。
(五)联络、协调相关及相近学科、专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六)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全校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双代会”制度。“双代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双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选。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双代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做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双代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nb, sp; (八)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廉洁守法。
(四)尊重、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五)践行和弘扬学校“求真、求实、求新”的校风、“厚德、博学、善教”的教风和“诚朴、精业”的校训精神。
(六)遵守教职工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关心和保障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尊重并保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的依据。对工作中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三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系选修课程。
(四)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教学改革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取得满足学历条件后的学历证书。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
(六)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七)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学校与附属医院
第四十九条 学校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第三附属医院均为学校直属附属医院,隶属学校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各附属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一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学校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领导附属医院发展,支持附属医院医疗卫生、教育教学、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制度,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杜绝一切贪污、浪费、盗窃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七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定期资产清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财务审批制度,各项收费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十二条 举办者对学校有领导权、缴费收支审核权、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权,以及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的任免权。
第六十三条 举办者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地方教育行政法规,履行对学校的经费投入、外部环境治理等义务。为学校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见(实)习、生活条件。依法保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六十四条 学校自觉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加强教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办学实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自觉接受教育部门的评估和指导。
第九章 校训、校风和校徽
第六十六条 校训:诚朴、精业。
第六十七条 校风:求真、求实、求新。
教风:厚德、博学、善教。
学风:勤思、明辨、笃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图案为正圆形,外圈与内圆为深蓝色,象征理想与广阔的发展前景。校徽中心图形由“L”、“M”构成,取意学校英文校名的字首,“L”的下半部变化成河水的形象,表达出学校处于沙澧之滨的地理属性。“L”与“M”构成为一个整体,又变化为船帆的形象,象征学校乘风破浪向更高更远的目标驶去。
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