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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立于1998年,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成立于1993年,2000年政府机构改革后两单位合二为一,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以及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委托的相关工作。中心成立以来,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的直接领导下,全体职工艰苦创业,事业健康迅速发展,多次被评为北京市教委优秀直属单位,北京市人才机构先进集体,并在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域获得多项荣誉。
10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引进毕业生采取指标数量的方式控制引进总量。同时,首次明确,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者可申请办理引进。
办法首先指出,北京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控制数量、提升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采取指标数量的方式控制引进毕业生总量。市人力社保局表示,将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总量规模,结合全市重大规划落实、重大项目建设、毕业生总体情况等,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
办法中明确,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
但同时又指出,文化、体育系统和郊区用人单位可适当引进本科毕业生。引进当年本科毕业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毕业院校为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京外地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指标分配方案中,特别提出服务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鼓励创新创业。而对应于鼓励创新创业,办法中首次提到,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者可申请办理引进。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三个:一是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二是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三是创业企业属于高精尖、文化创意等本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目前正着重在成效突出如何届定上进行调研,还将对何为创新创业成效突出出台标准。”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办法中还规定,三类情形下,可直接办理引进手续,且不占引进指标。一是父母为北京支边人员,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二是父母为北京知青,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三是上学期间,父母双方均已调京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此外,办法中强调,毕业生实(见)习期内主动离职或实(见)习期内考察不合格,并经延长考察期仍不合格的,可由用人单位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批准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取消引进资格,对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记录,信息有效期为5年;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