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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市教育局召开2018年度全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和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省教育厅2018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系统总结并客观分析了全市中小学办学以及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当前面临的形势,对规范加强中小学管理特别是民办学校管理及做好全市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会议由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段建平同志主持,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景岳同志,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组长张子辉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招生入学管理,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教育公平公正的政治要求,也是我市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形势需要。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从讲政治、讲纪律、讲规矩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规范民办中小学办学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全面认真地落实好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扎实推进我市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会议要求,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力度。一是要严格民办学校准入制度。要把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民办学校的设立与审批,坚决防止不符合教育需求、达不到相关办学标准的教育机构进入教育领域。二是要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年报制度。对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条件、办学形式、招生规模、教育教学质量、资产财务管理、校园安全稳定等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的结果,要通过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将其作为处罚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三是要严格变更事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设立分校,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学校类别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会议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一是要严格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管理。市、县直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向政府报告。二是公办学校与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独立办学。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办学校法定代表人不得代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权力。必须具有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必须独立实施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不得与公办学校混合编班或混合使用校园校舍,不得在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校内外媒体宣传中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各种办学信息混合使用。必须独立招生和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严禁“校中校”或“校中班”情形发生。三是要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参与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公参民学校要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不能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和教育质量,不能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能变相坐收坐支和设小金库。

会议要求,要把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一是要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管理,严禁民办学校以任何形式超规模、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二是要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经审批机关和所属教育部门备案。民办学校要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招生,不得在非起始年级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严禁民办学校通过虚假宣传、承诺、奖励等恶意竞争方式招揽和争抢生源。严禁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生。三是要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要加强大型活动管理,避免人员大规模聚集。实行自主录取的民办学校要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不得接受现场报名、缴费。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长、分管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副局长、普教股长,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社会发展局局长、副局长,各普通高中学校校长(包括民办高中学校校长)和各民办初中学校校长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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