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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辽宁省教育厅会计核算中心)经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隶属辽宁省教育厅领导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中心主要职能为:落实国家和省学生贷款、奖助学金等学生资助政策;指导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助管理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等有关经费。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细河街10-1
邮编:110000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使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精准、规范,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日前,辽宁省教育厅制定下发了《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我省各市教育局、省内高等学校予以贯彻执行。
《办法》根据国家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新的政策要求,结合我省高校的实际,对2007年下发的《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正。主要内容由总则、认定机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管理、附则等六部分构成。
《办法》一是规定了各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二是强调高校各院系要明确资助工作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三是明确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高校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四是简化认定程序,对已持有相关部门认定证件的,如建档立卡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等,无需再出具其他认定材料;五是要求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六是要求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做到“四公开”;七是要求高校要积极主动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自卑心理,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九是专门赋予高校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要求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实施细则,确保在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础上,实现学生资助政策的全覆盖;十是强调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我省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现精准资助目标,打赢教育脱贫攻坚战将起到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