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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评标委员会和项目单位提供的情况,反映在新宁县2017年第二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净水设备、提水设备采购招标项目中有3家企业涉嫌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对此开展了调查,调取了相关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记录等证据资料进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查明的事实
2017年12月18日,新宁县2017年第二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净水设备、提水设备采购投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共有5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在第二次复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长沙博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鑫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各分项投标报价异常一致,认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经我局对投标文件进一步调查核实:
长沙博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鑫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
(1)、长沙博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了本次招投标活动,又分别授权“湖南鑫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
(2)、净水设备共47项报价,项目名称和排序完全一致,其中“湖南鑫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跟“长沙博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价除3项不同,其余44项报价完全一致;“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跟“长沙博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报价除5项不同,其余42项报价完全一致;“湖南鑫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跟“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报价除3项不同,其余44项报价完全一致。
(3)、提水设备共34项报价,项目名称和排序完全一致,其中“长沙博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跟“湖南鑫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除第一项不同外,其余33项报价完全一致。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查明,前述3家投标企业在新宁县2017年第二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净水设备、提水设备采购招标项目中的违规行为有评标委员会记录、专家复查意见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评标委员会据此作出上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评审结论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评标委员会的认定结果予以认定,并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对长沙博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鑫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家企业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告,公告期限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