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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系统地开展培训工作,规范培训办班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银川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面向社会开办或委托、联合外单位开办的各类培训班,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类培训班要按计划实施。培训班在开办前由银川市人事考试中心培训部预先做好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至少包括培训名称、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人员等内容。

第四条 培训班管理实行统筹安排、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培训部负责培训计划的申报、培训班的组织实施、培训人员信息的汇总整理、培训班的工作总结和信息报送等;中心领导负责培训计划的审定、办班指导、监督检查和应急决策等;中心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协助具体实施。

第五条 除财政拨款或上级部门安排经费的培训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的培训可以适当收费。其培训收费必须严格按照银川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办理

收费立项和标准审批手续,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委托银川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办班,有下列情形的,银川市人事考试中心不予受理:

没有办理行政使事业性收费许可,随意立项收取培训费的;依照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前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办班收费的;擅自将自愿参加的培训变为强制性培训进行收费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培训班收费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缩短培训课时的;不按规定收取培训资料费的;向被培训人员推销与培训无关资料的;违反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没有使用规定票据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借培训办班进行公款吃喝或旅游的。

第七条 根据培训内容,外聘有关师资参与培训班的授课,外聘培训教师的授课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于外单位借用银川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机房开展培训的,要与银川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签署《机房使用合同》,并按合同条款执行(《机房使用合同》见附件)。

第九条 培训班结束后,按培训班的性质,可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培训学时为每天8个学时,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行登记。

第十条 要在培训办结束5日内,银川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培训部向综合部报送办班总结。内容包括培训班学员和授课教师名单、培训实施情况、经费支出情况和证书发放情况。

第十一条 每年十二月份由银川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培训部汇总当年参加培训的人员,写出本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并分类统计,上报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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