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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系统由江西省教育厅主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2007年胡锦涛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科学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为其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师德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范围与考核机构

第三条 师德考核范围是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的教师。

第四条 全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师德考核工作在各市、县(区)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实施,以学校为单位进行。

第五条 各地各校要成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及一线教师代表为成员,教师代表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0%。同时,成立师德考核监督小组,邀请家长代表参加,督促本地本校师德考核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

第六条 教师师德考核每学年末进行一次,主要考察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和践行胡锦涛对广大教师提出的“四点希望”情况。

第七条 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评价标准》(附后)评价教师。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地、各学校要根据自身实际,细化本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进一步增强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教师师德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自评、教师互评、学生评、校级考评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领导小组对被考核人的等级评定,应在逐项打分的基础上根据总分确定,总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7 0?89分为良好,6 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第九条 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师德考核“一票否决”:

1、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2、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有偿家教的;

3、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4、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第十条 师德考核结果,载入教师师德档案。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教师师德考核基本程序是:教师自评总结?考核领导小组评分、定级?公示结果?将考核情况载入教师师德档案。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二条 对师德考核为“优秀”的教师,要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同等条件下,师德考核为“优秀”的,在评优评先、职务评聘中要优先考虑。省教育厅每三年开展一次省级师德标兵评选,推荐为省级师德标兵的人选必须近三年连续师德考核为“优秀”。

十三条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本学年及下一学年中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学校领导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要调整工作岗位或高职低聘。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撤消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除专任教师外的其他在岗人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及民办教师在岗教职工的师德考核均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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