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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政策,指导全区教育工作。
(二)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群团工作,对全区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按管理权限考核任免科室的领导干部和学校党政领导干部。
(三)负责全区各级各类教育统筹规划和管理,管理区属学校、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区教育体制改革,负责高中阶段及以下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及教育科研工作;负责教育统计、信息工作。
(四)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指导与协调,组织实施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地区倾斜的政策措施,实施基础教育教育改革;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负责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全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监测工作,负责对区有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组织实施神话职业教育教育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职业院校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审计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负责教育经费的安排和预决算工作;负责教育援助的管理;监督检查招生经费收支情况。
(八)统筹管理、协调民办教育,拟定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承担民办教育监管的责任。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等工作。
(十)主管全区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教育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和社会保障及教育培训、人员调配、职称评定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学籍管理、招生及有关考试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大学中专招生、自学考试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本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负责管理招生考试的报名、考试、保密、宣传、科研、咨询、指导、监督等工作。承担引导普通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三)归口管理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和外事工作;负责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交流;指导教育系统侨务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拟定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负责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十五)负责对各类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学校建设、教育装备、教育产业、勤工俭学、学校后勤改革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