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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会公务机动车辆的管理,提高用车效率,降低用车成本, 提倡勤俭节约,确保交通安全,杜绝使用与管理脱节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基金会公务机动车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的原则,基金会公务机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定专管人员。未经批准,各部室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驾驶。
第四条 基金会无专职司勤人员,因公使用车辆时,经办公室批准后由取得车辆驾驶证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驾驶。
第五条 车辆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严禁酒后驾车和开斗气车、强行超车和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如驾驶人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交警纠正并扣分后,应及时向办公室汇报,且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罚款全部由个人承担;对酒后开车的驾驶人员一经发现,立即解聘,因酒后开车造成交通事故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本人负担。
第六条 驾驶人员应保持车容卫生整洁,使用完毕后将车交回办公室,办公室专管人员将对车辆进行检查,对车容卫生不合格的车辆,责令其立即清理。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及时报告办公室,经同意后,将车辆送维修厂检查、维修;需大、中修的车辆经检验鉴定后由办公室专管人员提出修理申请,报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维修。轮胎修补可就近,事后应及时报告办公室。
第八条 需要保养或正常维修的车辆,由办公室专管人员填写维修审批单,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到修理厂修理。
第九条 车辆实行储值卡定车加油,如遇长途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地加油,可用现金结算。
第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开回家或在基金会以外的地方存放,如违反此条规定,车辆发生事故,当事人要全额赔偿;确因工作需要带车回家过夜时,车辆一定妥善存放。无论因公因私,如在基金会确认外的存放地址丢失,由使用者负担除保险外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如发生开公务车办私事情况,除内部通报批评外,须责令相关人员按每公里5元补交车辆使用费。
第十二条 驾驶人员发生违章及交通事故时,均以交警的判定为准,基金会视具体情况追究驾驶人员的相应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基金会车辆购置、报废、转售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相应标注和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