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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人才,根据《湖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2016〕1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坚持正确育人导向,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兴趣爱好,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学生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
2.坚持普职并重。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协调发展,让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高中阶段教育。
3.坚持公平公正。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基本价值取向,不断完善规则程序,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为学生创造平等升学的机会。
4.坚持科学规范。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使学、考、招有机衔接,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5.坚持因地制宜。实行省级统筹管理,以市(州)为主实施,注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
(二)改革目标
2017年,启动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全省推进除招生录取机制改革外的其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2020年全省全面推进改革。2023年,全省初步形成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和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维护教育公平。
二、主要任务
(一)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1.建立健全考试制度。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初中学生毕业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基本依据。我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初中学生毕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两考合一”,考试结果“一考多用”。任何市(州)、县(市、区)和学校不得另行组织高中阶段学校招生选拔类考试。全省在籍初中学生均须按要求参加并完成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除省教育厅明确作出规定外,各地不得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权下放到县级及以下部门或单位。
2.明确考试科目。为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确保初中教育的基本质量,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设定的全部科目和全省统一开设的地方课程均纳入我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鼓励采用分数、等级等多种形式呈现考试成绩,克服分分计较,避免过度竞争。
3.提高考试命题质量。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内容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颁布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而确定。考试命题要增强与学生生活、社会实际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重视对有关学科教学实验操作和实践能力的考查,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内容。省教育厅将适时发布《湖北省初中学业质量标准》,并对各地各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命题质量进行评估。
4.科学制定考试方案。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湖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指导意见》(见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研制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1.建立健全评价制度。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与评价,是培育学生良好品行、发展个性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全省在籍初中学生均须按要求参加并完成综合素质评价。
2.准确把握评价内容。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根据义务教育的性质、学生年龄特点,结合教育教学实际,重点在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合理设定评价内容和要求,充分反映学生的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查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养成和突出表现。
3.加强评价过程与结果管理。我省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采取以学生“写实记录”为主要依据、由初中学校组织“等级评定”的方式进行。初中学校和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写实记录,对记录材料的真实性及时审核;指导学生做好具有代表性的活动记录和典型事实材料的遴选整理;对“写实记录”和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定期公示;为每位学生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充分利用记录材料,对学生成长过程进行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不断进步。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初中学校要加强对综合素质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监管。
4.科学构建评价体系。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湖北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见附件2),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评价内容和要求,研究制定评价量化标准和工作方案,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指导、督促本地初中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三)改革招生录取机制
1.严格实行招生计划管理。各市(州)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总量由省教育厅按照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依据各地初中毕业生数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统一下达到市(州)。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各校办学规模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招生政策分校下达。跨市(州)招生、中外合作办学等特殊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另行下达。
2.明确招生录取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我省所有高中阶段学校各类型招生录取的依据。其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计分科目+等级呈现科目”组成,计分科目的计分方式为原始卷面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原则上以等级呈现方式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也可探索基于等级、以折算分数计入录取总分的方式。具体招生录取办法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
3.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初中学校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奠定基础。初中毕业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实行“知分填志愿”。国家、省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实行提前批录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办法。
4.完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分配生政策。继续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按不低于80%的比例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的做法,分配生名额适当向农村初中学校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禁止单独组织考试确定分配生资格,禁止面向已具有分配生资格的学生再次组织选拔性考试。落实分配生政策的具体工作方案,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
5.推行特色学校自主招生政策。自主招生政策只面向有办学特色的高中阶段学校,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旨在推动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地发展,满足有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自主招生的名额按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5%进行控制。自主招生的学校资格及其招生计划控制数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自主招生的范围控制在学校所在地市(州)地域内;确需跨市(州)招生的,须报省教育厅批准,并与相关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协同实施。自主招生的时间统一安排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束之后。自主招生的方式按照“学生自愿申请、招生学校依据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自主确定”进行。严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竞赛成绩作为自主招生资格前置条件和录取依据,严禁以自主招生名义“掐尖”、提前招生、降低要求招收“线下生”等。
各市(州)要研究制定特色高中学校创建标准,严肃开展特色高中学校认定工作;要严格规范本地学校自主招生的办法与程序。各相关学校要制定自主招生方案,报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将自主招生的各个环节和录取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