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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科生学籍事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学校确立自由申请、宏观控制、规定时间、公开考核、双向选择的基本原则。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生自愿申请,学生和专业双向选择,学校组织各学院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考核,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生考核情况选拔录取学生。
第四条 各专业应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教学资源条件上报转专业实施细则(包含转入条件、具体考核内容和办法、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人数等),并经教务处初审和学校本科生学籍事务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大一学生转专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入学时实际招生数的10%;大二学生转专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入学时实际招生数的3%。留学生、港澳台侨生,以及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或者不适应本专业学习要求,但尚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其转专业人数指标可单列。
第五条 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可以在第一学期末或第三学期末自主申请转专业。学生在学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包括进入转专业公示名单者)。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学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或者不适应本专业学习要求,但尚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七条 各专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转专业转入条件,对具有学术特长或较强创新特质学生以及留学生和港澳台侨生,其转专业的转入条件可单独制定,但应与普通学生的转入条件一并同时公布。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中第二种情形的学生,其转专业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本科生学籍事务管理委员会认定。
第八条 录取时为单列招生院校代码专业的学生(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除外),入学后只能转入相同招生院校代码的专业;录取为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入学后只能在艺术类专业内转专业。
第九条 录取时对转专业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其创业经历与转入专业相关且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学生个人发展的,转入专业应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转入专业应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定向生、高水平运动队;
(三)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学生;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五)应予以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