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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院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暂行办法》(秦职院〔2009〕40号文)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及说明如下:
1. 资料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购买、收集、录入、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
购买的图书和软件纳入学院资产管理,其中图书要附明细。
2. 设备购置、租用及维护费
开展项目研究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或租用单位设备发生的费用,以及与项目研究相关设备发生的维护费用。
设备按我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管理。
3. 印刷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复印等印刷费用。
4. 调研差旅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以及参加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会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等。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租车费、餐费、加油费不予报销。
5. 会议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的小型学术研讨、项目论证会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场租费、支付给专家的论证费等。
专家论证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该费用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费用报销应控制在总经费额的15%以内。
6. 成果鉴定费
项目中期检查或验收时支付给专家的评议、审核等费用。
成果鉴定费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费用报销应控制在总经费额的15%以内。
专家论证费和成果鉴定费报销时须填写专家费用发放表,专家人数不得多于7人,并附相应专家的职称证复印件。对于无职称证有职务的专家,须提供专家所在单位提供的相应证明。高级职称以上专家人数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2/3。
7. 版面费
为项目研究出书或发表文章等自行负担的出版费和版面费。
8. 管理费
学院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发生的费用。
9. 科研试验费
项目研究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购置费用,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10. 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其它费用
如开展项目研究所必须的办公用品等。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组在课题结题前可报销总经费额的50%,结题后可报销剩余的50%。结题前报销时须附相关部门提供的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结题后报销时须附相关部门提供的结项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横向及学院科研课题的经费。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秦职院〔2014〕4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