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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150080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和省学位办《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杜绝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学校将开展近三年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2.各学院要进一步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工作,以多种形式宣传和学习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哈尔滨学院学士学位论文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办法》(哈院发〔2014〕15号)和《哈尔滨学院学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若干规定》(哈院发〔2014〕15号)等文件精神和规定,引导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摒弃学术不端行为,努力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

二、加强落实指导教师第一责任人职责

3.指导教师是学生学术诚信的引路人,也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剽窃等作假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给予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学生独立完成、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等进行监督审查,确保原创性。

4.对履责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行为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

三、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自查工作

5.各学院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整治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工作现状;执行政策文件情况;是否存在师生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现象;如何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如何实施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情况;在激发学生内生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趣、提升学术素养和科研能力方面,有何经验;在审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有何经验;本学院相关制度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本院关于防范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风险点和下一步工作思路等。

6.各学院形成的自查报告须由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务于9月6日16:00前上报教务处实践科(行政楼215室),电子版发送至757646608@qq.com

四、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7.学校受理“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监督举报电话为:0451-86647288 监督举报邮箱:7576466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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