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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立场坚定、理想远大、积极向上的高素质的和接班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学生创新创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推进高校管理制度化、法制化,贯彻教育部令第41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与规定,制订本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太原工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在报到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本人、身份证明、录取通知书以及考生档案信息是否一致,信息完全一致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使用的姓名、考生号、民族等基本信息,均以太原工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报考高等院校时所填报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更改。

第三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学籍。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由学院指定医疗机构提出书面建议,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除国家有规定外(如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一般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学生应向学院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还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复查合格。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随新生就读。审查不合格,或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应进行学籍登记并办理学生证,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准时报到并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有关费用,然后持交费证明(如财务处收据)及学生证以班为单位到所在教学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及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记。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故逾期2周未注册的,按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含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复学、降级、退学、结业、毕业时,须到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 制

第八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4年(特殊情况除外)。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学制为4年的学习总年限不能少于3年且不得超过6年。学制为2年的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3年,学制为3年的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4年。

在校生参军入伍、休学创业(保留学籍)期间不计算在修业年限内。

第九条 本科学生欲提前毕业,须在第二学年末前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书与提前修读计划,系部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学生确需延长修业期的,应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书与延长修业计划,经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生效。学生应按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延长修业期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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