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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为医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文学。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院系(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联合共同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各院系(部)5至7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各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逐一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授予者推荐名单。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9-23人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一般任期为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基本条件;
(二)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所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上述决定时,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含)以上通过;
(五)根据上级规定和本校实际情况修订本《细则》。
第三章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
(二)学习期间没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追究相应责任;
(三)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并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习期间没有学术论文造假、代写、抄袭、剽窃、购买等学术不端行为;
(五)学习期间没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处分后期满,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解除处分,表现好,学习成绩突出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六)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毕业当年因学分绩点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而未能如期取得学士学位证书者,在毕业后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七)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除符合以上条款外,还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取得山西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申请工作一般在每届本科生毕业考试结束后进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月和12月召开学士学位评定会议。
第九条 各专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关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成员半数(含)以上通过并公示无异议者,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分别向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补授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的时间为授予学位当年的时间。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上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以及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或有舞弊等行为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撤销所授学位;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学校只出具学士学位授予证明书,学士学位授予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行,《长治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细则》(教字〔2012〕第3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