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教务处网站(http://www.sgu.edu.cn/ )韶关学院教务网是由韶关学院教务处主办,韶关学院教务处首页和韶关学院教务系统登录入口。
韶关学院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前身是1958年7月成立的韶关师范专科学校。1989年7月,韶关师范专科学校与韶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韶关大学合并,1990年12月定名为韶关大学。2000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韶关大学与韶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韶关教育学院合并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韶关学院(简称学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面向社会、服务地方”的宗旨,树立“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荣校”的理念,实施“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协同发展、开放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构建多学科、多层次、多元化协调发展的格局,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韶关学院;英文名称:Shaoguan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设有大塘、韩家山、黄田坝等校区,大塘校区(主校区)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韩家山校区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6号,黄田坝校区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64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实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省为主的办学体制,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和教师为主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具有良好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社会责任感、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韶关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治理体制。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逐步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教育、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生教育。
学校学科专业涵盖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医学、艺术学、历史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以“对接产业,服务需求,扶强扶优,办出特色”为导向,致力打造适应性强的高水平应用型学科专业集群。
第八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师生参与及合法审查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与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调整办学规模、形式,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计划和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调整内部收入分配,聘任和解聘教职员工,组织评审职称。
(四)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颁发学业证书,授予或撤销学位,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
(五)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的交流和合作,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六)管理和使用举办者、共建者提供的财产、财政资助以及受赠财物等学校资产。
(七)规划和管理学校基本建设以及其他项目。
(八)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接受举办者、共建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尊重、维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依法公开学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四)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首要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完善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工作机制体系,构建多主体、多类型、个性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学生思想品德、专业素养、个性特长、综合素质、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科学技术与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结合学校实际自主调整学科设置,优化专业结构。
第十四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依据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学优先保障机制,通过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建立、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评估监督体系,公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化创新创业教育,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协同育人体系,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树立“以开放的视野办学,办开放的大学”教育国际化理念,开展国际合作办学,利用国外优质资源,开拓师生的国际视野,不断提升学校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学历和学位教育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学校把科学研究作为培养创新人才、推进科技创新的重要途径,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条 学校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保障师生自主开展学术研究,依法保护学校及师生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与建设,强化科研基地及与行业、企业合作基地的建设,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平台支撑,鼓励和促进高新技术与应用技能的开发与创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和改进科学研究评价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调动并激发广大师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