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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下限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由7%调整为5%,上限12%不变。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上限按照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下限执行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市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测算,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9087元(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口径),下限为1350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存基数调整口径。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基数口径为:在2016年缴存基数基础上加2016、2017年工资调整增加部分,以及上年度省、市目标考核奖和文明城市双拥模范城创建奖。新录用和外地调入职工,月缴存基数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标准核定。

四、2018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各类企业及自由职业等个人缴存者可在全年任一时间申报,但每年只能申报调整一次。机关事业单位在本方案公布后申报。

五、机关事业单位缴存基数执行时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18年元月起执行。

六、加大提高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审批效率。生产经营连续亏损2年以上,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比或缓缴。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七、办理方式。按照部、省相关要求,为提高效率,缴存基数调整一律采取缴存单位网上自主申报模式,并同时完成公积金年度审核网上审核工作。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文件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出台了《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马金委〔2018〕4号),为了更准确理解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基数调整(增加)内容

1、上年度省级目标考核奖。按个人实发金额/12。

2、上年度市级目标考核奖。已核入基数的职工按个人年度实发金额/12减1000元,以免重复计算。以前年度基数中不含市级目标考核奖的不需减1000元。

3、上年度省文明城市双拥模范城创建奖。按个人年实发金额/12。

4、工资普调增资部分。为避免重复计算2016、2017年度因职务(职称)变动时,基数已经调整的不再重复计入。

二、最低缴存比例调整至5%,是指新单位办理缴存开户登记时,可按5%-12%区间内,根据单位情况自主确定。已开户单位降低缴存比例,仍需遵照相关文件要求申请办理。

三、调整后的基数从2018年1月执行,请各单位合理安排职工个人负担部分扣缴工作。

四、调整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受理,2018年12月20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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